江卓妍 严选律师
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时间:1995-09-18
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
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的答复
(1995年9月18日)
湖南省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
你室《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湘公法〔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采取等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确有错误或者执行不当,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予以纠正。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错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对此不服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4/24 15:51
2024/04/24 15:50
2024/04/24 15:49
2024/04/24 15:48
2024/04/24 15:48
2024/04/24 15:47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