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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纪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纪律的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9.10.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10.29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审判质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法院在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审判纪律。

第三条 涉黑涉恶案件应在立案后、开庭前、宣判后二日内,报告同级扫黑办并层报省法院。

第四条 对于不适宜在当地审判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要依法指定异地管辖。

第五条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三项规程”。

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都要召开庭前会议,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

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都要严格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有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 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主动邀请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案件审理,对出庭辩护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条 所有涉黑案件和重点涉恶案件均应在开庭前制定工作预案和“三同步”方案,并及时向同级扫黑办和上级法院报告,全面做好依法审判、社会面管控和舆情引导工作。

对拟进行新闻宣传的,要向上级法院扫黑办报送新闻通稿,经同意后开展新闻宣传。

第八条 全省法院要坚持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包保重点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审限规定,依法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不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十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发表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一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第十三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禁止滥用职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禁止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

第十五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要依法运用追缴、判处财产刑等刑罚手段,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财物一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全省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登记,并逐案建档立卡,即时录入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视化网络平台专栏。

第十七条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同级扫黑办,并做好线索登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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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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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19.10.2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10.29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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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涉黑涉恶案件审判纪律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规范涉黑涉恶案件审理程序,提高审判质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法院在涉黑涉恶案件审判中,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审判纪律。

第三条 涉黑涉恶案件应在立案后、开庭前、宣判后二日内,报告同级扫黑办并层报省法院。

第四条 对于不适宜在当地审判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要依法指定异地管辖。

第五条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三项规程”。

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都要召开庭前会议,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

对所有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都要严格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所有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 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主动邀请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案件审理,对出庭辩护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条 所有涉黑案件和重点涉恶案件均应在开庭前制定工作预案和“三同步”方案,并及时向同级扫黑办和上级法院报告,全面做好依法审判、社会面管控和舆情引导工作。

对拟进行新闻宣传的,要向上级法院扫黑办报送新闻通稿,经同意后开展新闻宣传。

第八条 全省法院要坚持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包保重点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审限规定,依法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不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十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发表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不一致的言论。

第十一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及财产性利益。

第十三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禁止滥用职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禁止隐瞒证据或伪造证据。

第十五条 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要依法运用追缴、判处财产刑等刑罚手段,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财物一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全省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对涉黑涉恶案件进行登记,并逐案建档立卡,即时录入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可视化网络平台专栏。

第十七条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的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问题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同级扫黑办,并做好线索登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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