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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3.19

· 【字 号】吉高法〔2020〕49号

· 【施行日期】2020.03.19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吉高法〔2020〕4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建立黑恶势力犯罪财产刑执行的长效机制,省院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建立黑恶势力犯罪财产刑执行的长效机制,切实将党中央提出的“打财断血”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打的坚决,断的彻底”,除恶务尽,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全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打财断血”对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意义。

二、全省各中、基层法院院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亲自指挥、协调、督导。各中、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要亲自担任承办人,提升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执行部门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中,对内应加强和立案庭、刑事审判庭等部门的沟通,对外应加强和侦查、公诉、刑罚执行等机关的协调。

四、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办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执行部门收到执行案件后,要在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五、执行部门应首先处置随案移送的财产。移送财产不足以执行时,要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积金、支付宝等其他财产权益进行查控。

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后,仍不足以执行时,执行部门还要对被执行人从2018年1月1日起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近亲属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来源更要调查,对隐匿、转移、赠予等逃避执行的财产,要视情况坚决予以追缴。

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还要适当采取悬赏执行的方式,由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公开发布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赏金由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支付,数额由执行法院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不应超过财产总额的20%。

八、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执行法院应当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九、对正在服刑的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部门要到刑罚执行机关调查其消费情况和改造情况,对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要建议相关部门限制其减刑或假释

十、对所有不履行财产刑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都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避免个人犯罪,家属受益。

十一、对被判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期满不缴纳或不能全部缴纳的,执行部门要采取无限追缴的方式,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执行。

十二、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执行法院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扣涉案财产的人员,情节严重的,执行法院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财产需要变现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对已经变现的款项要及时上缴国库。对财产无法变现或经拍卖、变卖无法成交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将相关财产上缴国库。

十五、没收财产刑或罚金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被扶养家属提出扶助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十六、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人身损害中的医疗费用;

(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四)其他民事债务;

(五)罚金及没收财产。

十七、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处理。

十八、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结案方式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十九、本意见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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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3.19

· 【字 号】吉高法〔2020〕49号

· 【施行日期】2020.03.19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吉高法〔2020〕4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建立黑恶势力犯罪财产刑执行的长效机制,省院制定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建立黑恶势力犯罪财产刑执行的长效机制,切实将党中央提出的“打财断血”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打的坚决,断的彻底”,除恶务尽,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全省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打财断血”对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的重要意义。

二、全省各中、基层法院院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亲自指挥、协调、督导。各中、基层法院执行局长要亲自担任承办人,提升实际执行到位率、执行完毕率,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执行部门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中,对内应加强和立案庭、刑事审判庭等部门的沟通,对外应加强和侦查、公诉、刑罚执行等机关的协调。

四、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办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执行部门收到执行案件后,要在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五、执行部门应首先处置随案移送的财产。移送财产不足以执行时,要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积金、支付宝等其他财产权益进行查控。

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后,仍不足以执行时,执行部门还要对被执行人从2018年1月1日起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对被执行人近亲属明显不合理的财产来源更要调查,对隐匿、转移、赠予等逃避执行的财产,要视情况坚决予以追缴。

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还要适当采取悬赏执行的方式,由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公开发布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赏金由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支付,数额由执行法院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不应超过财产总额的20%。

八、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执行法院应当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九、对正在服刑的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部门要到刑罚执行机关调查其消费情况和改造情况,对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要建议相关部门限制其减刑或假释

十、对所有不履行财产刑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都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避免个人犯罪,家属受益。

十一、对被判处罚金的被执行人期满不缴纳或不能全部缴纳的,执行部门要采取无限追缴的方式,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执行。

十二、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执行法院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扣涉案财产的人员,情节严重的,执行法院要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财产需要变现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对已经变现的款项要及时上缴国库。对财产无法变现或经拍卖、变卖无法成交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将相关财产上缴国库。

十五、没收财产刑或罚金刑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被扶养家属提出扶助申请,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十六、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人身损害中的医疗费用;

(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三)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四)其他民事债务;

(五)罚金及没收财产。

十七、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处理。

十八、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结案方式参照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十九、本意见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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