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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发布时间:1957-0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1959年6月22日 法研字第1257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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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1959年6月22日 法研字第1257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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