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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2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7〕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保障我省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快追赶超越步伐,实现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侵权假冒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工作力量得到明显加强,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方式手段更加有效,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有效强化,社会共治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协调运转。

三、主要任务与分工

(一)强化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1.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互联网、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侵权假冒高发多发领域和地区的监管,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清理生产源头,铲除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

3.执法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必要时要共同研究案情,开展联合执法。(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4.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权威高效、运转协调,不断提高执法效能。(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区域间执法协调联动。

5.针对侵权假冒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加强交界区域基层执法协作,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间有关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固定和移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有关涉案物品处置制度,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

7.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8.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执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的制度,加强政企协作,用好用活数据信息资源,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支撑。(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9.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归集整合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加快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和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10.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将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各行业领域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推行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依法公开曝光,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相关信息汇集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实现共享,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12.积极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建设,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省工商局负责)

13.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利用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增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七)加快法规和标准制修订。

14.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制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电子商务、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15.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标准。(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6.完善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行使裁量权。(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

17.积极支持构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完善技术专家咨询机制,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升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商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九)强化社会组织自治功能。

18.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打击侵权假冒政策研究、维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预防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度。(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负责)

19.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统计、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0.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发展。(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1.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完善权利人企业参与涉案物品鉴定的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2.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3.坚持疏堵结合、打扶并举,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互联网+”,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主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4.深入开展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承诺活动,鼓励企业承诺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企业、产品及检查信息,培育“重质量、守承诺”企业,促进“中国制造”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

25.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省委宣传部负责)

2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辨假知识,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7.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重点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区将知识产权教育内容融入中小学有关课程,将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纳入高等院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培养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意识。(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负责)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

28.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演进趋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9.继续巩固软件正版化的成果,持续推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推动建立软件资金保障、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考核考评等长效机制。要组织好软件正版化相关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巩固好政府机关和省属国有企业的软件正版化成果。要严厉打击软件侵权盗版行为,建立侵权企业黑白名单,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负责)

30.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和查处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等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1.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西安海关负责)

(十三)深化和拓展国际交流合作。

32.加快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经贸领域知识产权合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3.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优化投资贸易环境。(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4.发挥好国际贸易与投资促进机构作用,充分利用培训、调解、国际仲裁等方式,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能力建设。(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省贸促会负责)

35.加强和扩大公安、海关、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执法办案的国际交流协作,联合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36.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制定、执法协调、宣传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积极发挥省知识产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十五)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37.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属地责任,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效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8.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综治办、省考核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39.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激励约束制度。(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0.合理配备和调整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相匹配。(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4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2.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执法经费和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经费的财政保障,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分解细化并制订具体举措,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级对口部门的督导,合力推进相关工作。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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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2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7〕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保障我省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按照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加快追赶超越步伐,实现同步够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侵权假冒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工作力量得到明显加强,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方式手段更加有效,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有效强化,社会共治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协调运转。

三、主要任务与分工

(一)强化重点领域集中整治。

1.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商品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互联网、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侵权假冒高发多发领域和地区的监管,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深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清理生产源头,铲除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

3.执法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促进执法监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共享,在执法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方面互相提供支持。执法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必要时要共同研究案情,开展联合执法。(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4.加强对基层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确保综合执法机构权威高效、运转协调,不断提高执法效能。(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区域间执法协调联动。

5.针对侵权假冒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机制,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加强交界区域基层执法协作,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间有关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证据的固定和移送,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有关涉案物品处置制度,探索建立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

7.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8.大力推进不同部门间执法监管平台的开放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加强对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执法监管部门提供执法办案相关数据信息的制度,加强政企协作,用好用活数据信息资源,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支撑。(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9.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归集整合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加快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体系,推动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和应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10.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等制度。(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建立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将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各行业领域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推行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依法公开曝光,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相关信息汇集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实现共享,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12.积极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建设,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省工商局负责)

13.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第三方利用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增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

(七)加快法规和标准制修订。

14.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制修订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电子商务、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15.完善电子商务产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相关标准。(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6.完善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行使裁量权。(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

17.积极支持构建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强化民事司法保护,完善技术专家咨询机制,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推进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提升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商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九)强化社会组织自治功能。

18.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打击侵权假冒政策研究、维护企业和公众合法权益、预防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制度。(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负责)

19.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统计、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自主维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0.培育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发展。(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1.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完善权利人企业参与涉案物品鉴定的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2.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3.坚持疏堵结合、打扶并举,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发展“互联网+”,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主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24.深入开展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承诺活动,鼓励企业承诺采用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企业、产品及检查信息,培育“重质量、守承诺”企业,促进“中国制造”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

25.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省委宣传部负责)

26.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和识假辨假知识,鼓励企业和公众举报投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网信办、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7.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重点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区将知识产权教育内容融入中小学有关课程,将保护知识产权等内容纳入高等院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培养尊重创造、崇尚创新的意识。(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负责)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

28.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演进趋势,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9.继续巩固软件正版化的成果,持续推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推动建立软件资金保障、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考核考评等长效机制。要组织好软件正版化相关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巩固好政府机关和省属国有企业的软件正版化成果。要严厉打击软件侵权盗版行为,建立侵权企业黑白名单,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负责)

30.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和查处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等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1.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西安海关负责)

(十三)深化和拓展国际交流合作。

32.加快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经贸领域知识产权合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33.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优化投资贸易环境。(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4.发挥好国际贸易与投资促进机构作用,充分利用培训、调解、国际仲裁等方式,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能力建设。(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省贸促会负责)

35.加强和扩大公安、海关、质监、检验检疫等部门执法办案的国际交流协作,联合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省公安厅、省质监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36.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政策制定、执法协调、宣传教育、涉外交流等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积极发挥省知识产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沟通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十五)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37.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属地责任,健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有效开展。(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38.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综治办、省考核办、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39.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完善激励约束制度。(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0.合理配备和调整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相匹配。(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4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2.加强对打击侵权假冒执法经费和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经费的财政保障,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分解细化并制订具体举措,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市级对口部门的督导,合力推进相关工作。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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