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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经济犯作嫌疑可否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2-09-19

公安部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发现有经济犯作嫌疑可否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2]1104号 2002年9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可否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法(研)发[1987]7号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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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经[2002]1104号 2002年9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可否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2]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对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法(研)发[1987]7号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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