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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1990-08-2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2日)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寄来的《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收阅。同意你司意见,即对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附: 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劳教审批办公室向我司请示:在处理团伙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从犯被劳动教养,而主犯却被检、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情况,不利于对案犯的教育、改造,建议对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可以再予劳动教养的处理。

我们认为: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其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较大,虽不给予刑罚处罚,但并不等于不能适用其他处罚,对其中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对此有何意见,望尽快函告我司。

1990年8月6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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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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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2日)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寄来的《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收阅。同意你司意见,即对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附: 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劳教审批办公室向我司请示:在处理团伙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从犯被劳动教养,而主犯却被检、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情况,不利于对案犯的教育、改造,建议对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可以再予劳动教养的处理。

我们认为: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其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较大,虽不给予刑罚处罚,但并不等于不能适用其他处罚,对其中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对此有何意见,望尽快函告我司。

199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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