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1990-08-2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2日)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寄来的《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收阅。同意你司意见,即对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附: 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劳教审批办公室向我司请示:在处理团伙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被劳动教养,而却被检、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情况,不利于对案犯的教育、改造,建议对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可以再予劳动教养的处理。
我们认为: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其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较大,虽不给予刑罚处罚,但并不等于不能适用其他处罚,对其中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对此有何意见,望尽快函告我司。
199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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