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发布时间:1991-09-0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1年9月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刑一(1991)4号《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

(沪高法刑一〔19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为了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参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院拟在本市范围内作出以下规定: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对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律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重新审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1991年5月7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发布时间:1991-09-0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1年9月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刑一(1991)4号《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问题的请示

(沪高法刑一〔199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问题,我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认为,为了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参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院拟在本市范围内作出以下规定: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二、对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律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重新审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1991年5月7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