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1982-05-2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
被告人使用械具的通知(节录)(已失效)
(1982年5月20日 (82)法研字第3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在电视中转播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实况时出现有给被告人带手铐的镜头,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动作要注意社会主义文明。经调查了解,自和颁布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使用械具的情况,虽已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改进。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时,都不要对他们使用械具。只有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械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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