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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0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16.09.01

· 【字 号】闽司〔2016〕211号

· 【施行日期】2016.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监狱管理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闽司〔2016〕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卫生计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各有关省级医院:

 

为认真贯彻《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精神,切实提高我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结合我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司〔2008〕188号)停止使用。各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本意见不作为罪犯能否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依据。

一、关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评估

㈠本意见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疾病短期内出现可预见、可防治、危及生命的情形。因疾病发生猝死的情形由于其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难以预测和防控,因此临床上评估某种疾病“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不等同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

㈡对于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情形的评估,参照《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见附件1)。

二、关于“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界定

㈠各种恶性肿瘤规范治疗结束后(可以是手术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免疫治疗等),经复查,各项相应指标持续正常,没有肿瘤存在的临床症状与体征,没有肿瘤存在的影像学及检验学依据,并且保持三周年(含)以上,视为临床治愈。

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是指除临床评估为“临床治愈期”以外的恶性肿瘤。各种重要脏器恶性肿瘤行器官切除并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进行抗排斥等药物治疗的,视为非临床治愈。

㈢对于因病情无法做病理检验确诊的恶性肿瘤,在评估是否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时,应当有两所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附客观诊断依据,其中至少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4〕22号)文所指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医院(以下简称:省政府指定医院)。

三、关于“久治不愈”的界定

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明确规定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指经门诊治疗和/或住院治疗,并经临床评估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情形。

四、关于“严重功能障碍”的界定

临床上对实质脏器(心、肺、肝、肾等)功能障碍的分级通常用“轻、中、重度”的分级标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严重功能障碍”表述中的“严重”非对应于“重度”,而是指“中度及以上的”分级标准。

五、关于“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脏疾病、糖尿病”诊断和严重程度评估的检查项目清单

为明确“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脏疾病、糖尿病”三类疾病的诊断和严重程度评估,特列出检查项目清单。

㈠高血压病

1.基本项目:诊室血压(2-3次)或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ABPM):心电图;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餐后血糖;血生化(钾、空腹血糖、血脂5项和尿酸、肌酐);血常规;尿液分析(尿蛋白、糖和尿沉渣镜检);尿白蛋白定量(糖尿病患者基本项目);眼底检查;胸片等。

2.选查项目:脉搏波传导速度(PWV)以及踝臂血压指数(ABI);血浆肾素活性;血和尿醛固酮;血和尿皮质醇;血游离甲氧基肾上腺素(MN)及甲氧基去甲肾上腺素(NMN):血和尿儿茶酚胺;动脉造影;肾和肾上腺超声、CT或MRl:睡眠呼吸监测等;脑功能、心功能和肾功能检查。

㈡冠心病等心脏疾病

1.基本项目

血压、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血常规、肝肾功能、血脂分析5项、心肌肌钙蛋白I或T、血清肌酸激酶(CK)及同工酶(CK-MB),空腹血糖、C反应蛋白。

2.选查项目

餐后2小时血糖、24小时心电监测、冠脉CTA、冠状动脉造影、胸部X线、放射性核素检查、颈动脉超声、动脉硬化检测、肌红蛋白、乳酸脱氢酶及其同工酶、B型利钠肽(BNP)。

㈢糖尿病

1.基本项目

体质指数(BMI)、腰围、诊室血压、随时血糖、空腹血糖、

餐后2h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常规、血脂分析5项、尿常规、尿白蛋白、尿肌酐、肝肾功能、视力及眼底检查、心功能、心电图。

2.选查项目

OGTT、促甲状腺激素、胰岛素、C肽、血酮体、尿酮体、血PH、血碳酸氧根、血钠、血钾、肌电图等神经电生理检查、心脏超声。

六、关于“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接近”的界定

㈠“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是指两种以上独立诊断的疾病。

㈡“接近”指所患疾病仍有少部分客观指标未达到本标准相应条款中的严重程度诊断标准范围。

七、关于“器官移植、人工替代物植入”是否视同自体器官

器官移植、人工替代物如心脏支架、起博器、人工关节等植入人体后,可视同自体器官,参照相应条款予以评估。

八、关于“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标准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结合医学实践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二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判定为生活难以自理。

九、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程序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委托单位应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书面委托书(见附件2)。对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提出的罪犯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委托申请,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当受理。医院根据委托,由医务部(科)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并出具加盖医院院级行政公章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书(格式见附件5、6、7,择一填写)。鉴于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疗专业人员结构的特殊性,其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格式可按照附件8执行,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应由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至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务部(科)领取,或由医院寄送至委托单位。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尽量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对罪犯所患病种及病情严重程度予以描述;监狱、看守所在上报审批及法院发函征求检察意见时应载明罪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几条、第几款(项)规定。非经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参加病情诊断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名单。

十、关于精神疾病的诊断及评估

㈠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对罪犯精神疾病的诊断及评估应当通过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评估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㈡对罪犯“有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通过法医精神病鉴定作出,委托单位应向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

㈢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评估时,委托单位应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书面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

㈣对“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精神疾病,由省政府指定医院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应界定为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情形,评估结论应在病情诊断书中载明。

重性精神疾病危险性评估分级(共分为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十一、关于罪犯病情重新诊断或检查的办理

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认为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存在需进一步审核的情形,有必要重新诊断或检查的,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中资质条件不低于原诊断医院的医院诊断或检查。

十二、关于病危罪犯立即保外就医的办理

罪犯病危是指罪犯病情十分危急,临近死亡危险,其病情严重程度及危急程度应高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且有省政府指定医院下达的病危通知,可暂不考察其所患疾病的病种归属、是否经过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即可办理立即保外就医。承办机关在办理立即保外就医的同时,应当将罪犯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罪犯保外就医公告后将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病情资料、审查意见、批准机关作出的文书等有关资料送交检察机关审查。罪犯立即保外就医后,监狱或看守所应配合社矫部门密切跟踪其诊治和复查情况,对于所患疾病的病种归属不明或尚未经过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的罪犯,应派员对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常规治疗后组织病情诊断,实地考察和病情诊断的结论应当通报检察机关。罪犯病情好转或者治愈,不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的,社矫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收监建议,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予以收监执行并通报检察机关。

十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检察意见的要求

㈠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应将以下材料送交检察机关:

1.征求检察意见的书面函。写明罪犯基本情况、简要案情、 罪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具体条款、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决定机关的审查意见。

2.病情材料。包括:妊娠检查书/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材

料/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近期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相关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证明文件。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的,应将委托书一并寄送。

3.有关法律文书和申请材料。包括起诉书、刑事裁判等文书;

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罪犯、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4.如有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的,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5.保证人、保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㈡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之后及时向法院出具审查意见,以便于法院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材料后十日以内审结并作出审查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对材料不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供。

附件:

1.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

2.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3.司法鉴定委托书

4.精神病诊断委托书

5.罪犯病情诊断书

6.罪犯妊娠检查书

7.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8.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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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0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2016.09.01

· 【字 号】闽司〔2016〕211号

· 【施行日期】2016.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监狱管理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闽司〔2016〕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卫生计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各有关省级医院:

 

为认真贯彻《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精神,切实提高我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结合我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司〔2008〕188号)停止使用。各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本意见不作为罪犯能否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依据。

一、关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评估

㈠本意见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疾病短期内出现可预见、可防治、危及生命的情形。因疾病发生猝死的情形由于其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难以预测和防控,因此临床上评估某种疾病“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不等同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

㈡对于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情形的评估,参照《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见附件1)。

二、关于“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界定

㈠各种恶性肿瘤规范治疗结束后(可以是手术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免疫治疗等),经复查,各项相应指标持续正常,没有肿瘤存在的临床症状与体征,没有肿瘤存在的影像学及检验学依据,并且保持三周年(含)以上,视为临床治愈。

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是指除临床评估为“临床治愈期”以外的恶性肿瘤。各种重要脏器恶性肿瘤行器官切除并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进行抗排斥等药物治疗的,视为非临床治愈。

㈢对于因病情无法做病理检验确诊的恶性肿瘤,在评估是否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时,应当有两所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附客观诊断依据,其中至少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4〕22号)文所指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医院(以下简称:省政府指定医院)。

三、关于“久治不愈”的界定

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明确规定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指经门诊治疗和/或住院治疗,并经临床评估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情形。

四、关于“严重功能障碍”的界定

临床上对实质脏器(心、肺、肝、肾等)功能障碍的分级通常用“轻、中、重度”的分级标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严重功能障碍”表述中的“严重”非对应于“重度”,而是指“中度及以上的”分级标准。

五、关于“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脏疾病、糖尿病”诊断和严重程度评估的检查项目清单

为明确“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脏疾病、糖尿病”三类疾病的诊断和严重程度评估,特列出检查项目清单。

㈠高血压病

1.基本项目:诊室血压(2-3次)或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ABPM):心电图;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餐后血糖;血生化(钾、空腹血糖、血脂5项和尿酸、肌酐);血常规;尿液分析(尿蛋白、糖和尿沉渣镜检);尿白蛋白定量(糖尿病患者基本项目);眼底检查;胸片等。

2.选查项目:脉搏波传导速度(PWV)以及踝臂血压指数(ABI);血浆肾素活性;血和尿醛固酮;血和尿皮质醇;血游离甲氧基肾上腺素(MN)及甲氧基去甲肾上腺素(NMN):血和尿儿茶酚胺;动脉造影;肾和肾上腺超声、CT或MRl:睡眠呼吸监测等;脑功能、心功能和肾功能检查。

㈡冠心病等心脏疾病

1.基本项目

血压、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血常规、肝肾功能、血脂分析5项、心肌肌钙蛋白I或T、血清肌酸激酶(CK)及同工酶(CK-MB),空腹血糖、C反应蛋白。

2.选查项目

餐后2小时血糖、24小时心电监测、冠脉CTA、冠状动脉造影、胸部X线、放射性核素检查、颈动脉超声、动脉硬化检测、肌红蛋白、乳酸脱氢酶及其同工酶、B型利钠肽(BNP)。

㈢糖尿病

1.基本项目

体质指数(BMI)、腰围、诊室血压、随时血糖、空腹血糖、

餐后2h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常规、血脂分析5项、尿常规、尿白蛋白、尿肌酐、肝肾功能、视力及眼底检查、心功能、心电图。

2.选查项目

OGTT、促甲状腺激素、胰岛素、C肽、血酮体、尿酮体、血PH、血碳酸氧根、血钠、血钾、肌电图等神经电生理检查、心脏超声。

六、关于“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接近”的界定

㈠“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是指两种以上独立诊断的疾病。

㈡“接近”指所患疾病仍有少部分客观指标未达到本标准相应条款中的严重程度诊断标准范围。

七、关于“器官移植、人工替代物植入”是否视同自体器官

器官移植、人工替代物如心脏支架、起博器、人工关节等植入人体后,可视同自体器官,参照相应条款予以评估。

八、关于“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标准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结合医学实践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二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判定为生活难以自理。

九、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程序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委托单位应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书面委托书(见附件2)。对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提出的罪犯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委托申请,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当受理。医院根据委托,由医务部(科)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并出具加盖医院院级行政公章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书(格式见附件5、6、7,择一填写)。鉴于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疗专业人员结构的特殊性,其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格式可按照附件8执行,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应由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至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务部(科)领取,或由医院寄送至委托单位。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尽量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对罪犯所患病种及病情严重程度予以描述;监狱、看守所在上报审批及法院发函征求检察意见时应载明罪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几条、第几款(项)规定。非经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参加病情诊断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名单。

十、关于精神疾病的诊断及评估

㈠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对罪犯精神疾病的诊断及评估应当通过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评估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㈡对罪犯“有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通过法医精神病鉴定作出,委托单位应向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

㈢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评估时,委托单位应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书面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

㈣对“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精神疾病,由省政府指定医院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应界定为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情形,评估结论应在病情诊断书中载明。

重性精神疾病危险性评估分级(共分为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十一、关于罪犯病情重新诊断或检查的办理

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认为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存在需进一步审核的情形,有必要重新诊断或检查的,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中资质条件不低于原诊断医院的医院诊断或检查。

十二、关于病危罪犯立即保外就医的办理

罪犯病危是指罪犯病情十分危急,临近死亡危险,其病情严重程度及危急程度应高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且有省政府指定医院下达的病危通知,可暂不考察其所患疾病的病种归属、是否经过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即可办理立即保外就医。承办机关在办理立即保外就医的同时,应当将罪犯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罪犯保外就医公告后将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病情资料、审查意见、批准机关作出的文书等有关资料送交检察机关审查。罪犯立即保外就医后,监狱或看守所应配合社矫部门密切跟踪其诊治和复查情况,对于所患疾病的病种归属不明或尚未经过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的罪犯,应派员对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常规治疗后组织病情诊断,实地考察和病情诊断的结论应当通报检察机关。罪犯病情好转或者治愈,不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的,社矫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收监建议,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予以收监执行并通报检察机关。

十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检察意见的要求

㈠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应将以下材料送交检察机关:

1.征求检察意见的书面函。写明罪犯基本情况、简要案情、 罪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具体条款、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决定机关的审查意见。

2.病情材料。包括:妊娠检查书/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材

料/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近期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相关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证明文件。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的,应将委托书一并寄送。

3.有关法律文书和申请材料。包括起诉书、刑事裁判等文书;

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罪犯、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4.如有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的,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5.保证人、保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㈡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之后及时向法院出具审查意见,以便于法院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材料后十日以内审结并作出审查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对材料不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供。

附件:

1.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

2.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3.司法鉴定委托书

4.精神病诊断委托书

5.罪犯病情诊断书

6.罪犯妊娠检查书

7.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8.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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