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6-01
停止执行意见书
检 停执[ ] 号
××××人民法院:
你院执行死刑的罪犯×××因有下列情形:
……(写明应停止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暂停执行。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案件进行监督,依法提出停止执行死刑意见时使用。
二、制作份数:五。
三、送达范围: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各一份,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四、归卷:检察卷一份,检察内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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