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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 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1

北京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

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工商发〔2016〕28号)


各区工商分局、宣传部、公安分局、广电中心、文委、金融办(打非办),各广告经营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金融机构:

当前非法集资问题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作案方式手段花样翻新,有扩散蔓延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告扩大社会影响,对非法集资活动推波助澜,欺骗误导性较强。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6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4号)、《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市政府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履职、齐抓共管,注重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继续加大对金融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

(一)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要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将违法广告中涉及的媒体交由媒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

(三)网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对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通报的互联网上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非法广告及信息,协调相关网站及时予以处置。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执法保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通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强化与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联动配合,对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关闭的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的网站,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媒体管理,监督指导媒体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对工商部门通报的因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处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七)市金融局(市打非办)、区金融办(区打非办)依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核查工作,市清理整顿交易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做好要素市场的监管核查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要素市场问题由市清理整顿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

(八)人行营管部做好全市金融稳定协调与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做好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做好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的风险管控工作,对认为涉嫌构成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非法从事征信业务宣传的,按规定移送侦查机关并通报相关部门。

(九)北京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销售、间接代售投资理财产品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测和风险排查;对于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投资理财产品的售卖行为,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督导;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风险,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发现和处置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北京证监局做好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风险排查,根据监管职责,指导开展股权众筹平台、私募股权类行业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一)北京保监局做好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排查处理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完善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要强化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和完善通报制度,注重部门间工作衔接,特别是行刑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一)各部门对于职能范围内查办的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相关信息,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三)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发现的金融投资理财涉嫌违法广告,依法展开调查工作,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要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甄别结果。

(四)市工商局每月要将《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测报告》抄送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并协助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监管工作,充分实现广告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通报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提出和研究监管难点;遇有重大问题时,经相关部门提议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活动的监管长效治本机制。

三、强化自律意识,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6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一)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要符合规定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警示,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

2.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5. 含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

6.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7.含有《广告法》、《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中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二)广告主应当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1.要保证广告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得超出行政审批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非金融企业不得自行设计发布含有预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资类产品广告,非金融企业代理销售金融机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广告中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本质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信托等)。

2.发布广告前,要主动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资信证明等材料原件。

3.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建立健全投资人评级、风险提示等制度,向投资人提供或推荐恰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投资人教育培训,引导金融投资人增强平等自愿、谨慎交易、风险自担的意识。

4.要合理合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违规承诺或保证收益;不得对项目、产品、投资、收益等信息进行虚假、夸大的不实宣传,误导投资人。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守法经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学习相关金融知识及法律规定,增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1.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2.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支付结算有关的内容,还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不得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对广告内容,导致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告主的信誉情况,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不得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广告内容应当以宣传企业形象和符合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为主,对非传统创新型广告要审慎发布。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探索建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预防此类广告发布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5.各类网络媒介要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6.对于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7.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积极制作、发布“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强调风险自控”等内容的公益广告,增强投资者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投资者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能力,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

(四)行业组织要加强自律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监局

北京保监局

北京证监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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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 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1

北京市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

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工商发〔2016〕28号)


各区工商分局、宣传部、公安分局、广电中心、文委、金融办(打非办),各广告经营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金融机构:

当前非法集资问题形势严峻,案件高发频发,作案方式手段花样翻新,有扩散蔓延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告扩大社会影响,对非法集资活动推波助澜,欺骗误导性较强。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6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4号)、《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市政府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履职、齐抓共管,注重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继续加大对金融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

(一)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等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要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将违法广告中涉及的媒体交由媒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宣传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追究制。

(三)网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商业网站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对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通报的互联网上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非法广告及信息,协调相关网站及时予以处置。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好执法保障,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

(五)通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强化与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联动配合,对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关闭的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的网站,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处理。

(六)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媒体管理,监督指导媒体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对工商部门通报的因发布违法广告给予处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要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七)市金融局(市打非办)、区金融办(区打非办)依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核查工作,市清理整顿交易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做好要素市场的监管核查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要素市场问题由市清理整顿交易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部门。

(八)人行营管部做好全市金融稳定协调与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做好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做好非银行支付机构和征信机构的风险管控工作,对认为涉嫌构成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未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非法从事征信业务宣传的,按规定移送侦查机关并通报相关部门。

(九)北京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销售、间接代售投资理财产品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测和风险排查;对于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非法投资理财产品的售卖行为,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督导;对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风险,银监部门可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发现和处置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北京证监局做好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风险排查,根据监管职责,指导开展股权众筹平台、私募股权类行业风险排查处置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一)北京保监局做好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排查处理工作,发现经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共性问题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完善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要强化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和完善通报制度,注重部门间工作衔接,特别是行刑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一)各部门对于职能范围内查办的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相关信息,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三)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发现的金融投资理财涉嫌违法广告,依法展开调查工作,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要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通报部门反馈甄别结果。

(四)市工商局每月要将《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测报告》抄送人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并协助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监管工作,充分实现广告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通报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提出和研究监管难点;遇有重大问题时,经相关部门提议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活动的监管长效治本机制。

三、强化自律意识,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6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一)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内容要符合规定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警示,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

2.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5. 含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

6.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7.含有《广告法》、《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法律规范中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二)广告主应当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1.要保证广告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得超出行政审批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非金融企业不得自行设计发布含有预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资类产品广告,非金融企业代理销售金融机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广告中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本质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信托等)。

2.发布广告前,要主动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资信证明等材料原件。

3.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建立健全投资人评级、风险提示等制度,向投资人提供或推荐恰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投资人教育培训,引导金融投资人增强平等自愿、谨慎交易、风险自担的意识。

4.要合理合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违规承诺或保证收益;不得对项目、产品、投资、收益等信息进行虚假、夸大的不实宣传,误导投资人。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守法经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学习相关金融知识及法律规定,增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1.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2.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支付结算有关的内容,还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不得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对广告内容,导致违法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告主的信誉情况,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不得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广告内容应当以宣传企业形象和符合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为主,对非传统创新型广告要审慎发布。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探索建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预防此类广告发布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5.各类网络媒介要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6.对于公安部门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7.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积极制作、发布“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强调风险自控”等内容的公益广告,增强投资者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投资者合理参与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的能力,逐步形成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

(四)行业组织要加强自律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银监局

北京保监局

北京证监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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