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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已失效)

发布时间:1994-01-2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 

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1994年1月2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4〕2号《关于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未实行并罚的一审判决如何纠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仅对上诉人新犯的罪作出了判决,而未将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不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改判,实行并罚。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

未实行并罚的一审判决如何纠正的请示

(苏高法〔199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在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中,发现一审法院仅对新罪刑罚作出判处,未将该案上诉人的余刑与新罪实行并罚。对此,我院审判委员会在如何纠正一审法院差错的方式上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以改判方式在维持一审法院所判刑罚的同时,直接纠正原判决的差错;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在要求一审法院作出补充判决或者补充裁定后,以裁定一并予以维持;第三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以上意见何者正确,请予示复。

1994年1月5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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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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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未实行并罚的第一审判决如何纠正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1994年1月2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4〕2号《关于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未实行并罚的一审判决如何纠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仅对上诉人新犯的罪作出了判决,而未将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不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改判,实行并罚。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法院对有余刑又犯新罪的被告人

未实行并罚的一审判决如何纠正的请示

(苏高法〔199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在审理一起刑事上诉案中,发现一审法院仅对新罪刑罚作出判处,未将该案上诉人的余刑与新罪实行并罚。对此,我院审判委员会在如何纠正一审法院差错的方式上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以改判方式在维持一审法院所判刑罚的同时,直接纠正原判决的差错;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在要求一审法院作出补充判决或者补充裁定后,以裁定一并予以维持;第三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以上意见何者正确,请予示复。

199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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