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1956-0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问题的批复
(1956年9月17日)
1956年7月11日(56)法办研字第7002号报告已收悉。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检察院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状问题,我们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把上诉状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告知他们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书状。至于人民检察院有无必要提出答辩书状,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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