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0-06-02
xxx公安局
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 )不立字〔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控告/移送的 ,我局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七日内向 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控告人或者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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