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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6)》

发布时间:2016-12-0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6)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6.12.0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6.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特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加快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

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统一协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管理、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公正执法、规范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完整记录执行过程,做到文明执行。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五、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功能,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八、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并与人民法院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十、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十二、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理性认识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法治湖北建设和平安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党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湖北建设绩效考核内容,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作用。

十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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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6.12.0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6.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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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特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加快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

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统一协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管理、监督、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公正执法、规范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强化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完整记录执行过程,做到文明执行。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五、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功能,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负责看管。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暴力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协助执行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其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或滥用权力干预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八、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并与人民法院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十、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十二、新闻宣传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理性认识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法治湖北建设和平安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执行联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党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湖北建设绩效考核内容,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作用。

十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高效廉洁规范运行。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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