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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3-10-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

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10月31日(83)法办字第107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九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一上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再报送本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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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10月31日(83)法办字第107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九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一上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再报送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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