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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办法(法院执行工作部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办法(法院执行工作部分)》的通知

(法办〔2018〕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2018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办法(法院执行工作部分)》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2018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办法

(法院执行工作部分)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的要求,现就2018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中涉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事项、考核目标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核总分值

2018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工作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项目中,列为扣分项目,最高扣3分。

二、扣分项目及具体分值

(一)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接执行法院通报后未依相关规定及时出警制止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有关司法机关未及时依法追究抗法者相关责任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二)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及时依法审查处理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三)因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团体、个人非法阻挠、干预执行工作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未及时执行的,每一案件扣0.2分。

(四)协助执行单位不依法协助执行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五)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对信用惩戒措施不予配合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未纳入的,每一案件扣0.01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或者符合屏蔽条件未及时屏蔽,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一案件扣0.01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累计不超过0.3分。

(七)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每一案件扣0.01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累计不超过0.3分。

(八)信访案件化解率每季度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扣0.05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存在虚报、瞒报化解案件的,每一案件扣0.1分。

(九)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控制立案、违规结案的,每一案件扣0.01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累计不超过0.3分。

(十)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办结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执行案件3个月内未落实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期间抢先采取执行处分行为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上一年度案件因本条扣分后,在下一年度仍未落实的,加倍扣分。

(十一)地方法院制定的涉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经上级法院指出后仍不纠正的,每一起扣0.2分。

(十二)启动执行约谈机制后已明确指出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后仍不纠正的,每次扣0.3分。

(十三)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被执行人无关的他人财产情况的,每一起扣0.2分。

(十四)辖区内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每个法院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十五)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联合通报中所列无法定事由长期未结的涉党政机关案件,逾期未结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每案扣0.3分;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不在同一省份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及执行法院所在地每案各扣0.3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涉党政机关案件无法定事由长期未执结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消极执行行为,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未及时执行的,每一案件扣0.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十七)因执行行为违法等原因导致舆论负面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一事件扣0.3分。

(十八)地方媒体虚假报道、恶意炒作执行案件导致负面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一事件扣0.3分。

(十九)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影响恶劣的,每一起扣0.1分。

三、扣分程序

(一)上述项目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并查证属实的,可以进行扣分;上述项目中前五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上述情况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扣分。

(二)在2018年度解决执行难工作被中央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的,如该地存在综治考核减分项的,相对应项可不扣分。

(三)最终扣分分数以各项目分数相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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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2018〕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2018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办法(法院执行工作部分)》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2018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办法

(法院执行工作部分)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的要求,现就2018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中涉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具体事项、考核目标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核总分值

2018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工作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项目中,列为扣分项目,最高扣3分。

二、扣分项目及具体分值

(一)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公安机关接执行法院通报后未依相关规定及时出警制止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有关司法机关未及时依法追究抗法者相关责任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二)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及时依法审查处理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三)因党政机关或其他单位、团体、个人非法阻挠、干预执行工作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未及时执行的,每一案件扣0.2分。

(四)协助执行单位不依法协助执行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五)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对信用惩戒措施不予配合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未纳入的,每一案件扣0.01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或者符合屏蔽条件未及时屏蔽,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一案件扣0.01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累计不超过0.3分。

(七)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每一案件扣0.01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累计不超过0.3分。

(八)信访案件化解率每季度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扣0.05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存在虚报、瞒报化解案件的,每一案件扣0.1分。

(九)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控制立案、违规结案的,每一案件扣0.01分,最终扣分计算至小数点后1位,超过0.01分的算0.1分,累计不超过0.3分。

(十)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办结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执行案件3个月内未落实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期间抢先采取执行处分行为的,每一案件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上一年度案件因本条扣分后,在下一年度仍未落实的,加倍扣分。

(十一)地方法院制定的涉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经上级法院指出后仍不纠正的,每一起扣0.2分。

(十二)启动执行约谈机制后已明确指出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后仍不纠正的,每次扣0.3分。

(十三)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被执行人无关的他人财产情况的,每一起扣0.2分。

(十四)辖区内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每个法院扣0.1分,累计不超过1分。

(十五)对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联合通报中所列无法定事由长期未结的涉党政机关案件,逾期未结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每案扣0.3分;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不在同一省份的,被执行人所在地及执行法院所在地每案各扣0.3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涉党政机关案件无法定事由长期未执结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消极执行行为,导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未及时执行的,每一案件扣0.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十七)因执行行为违法等原因导致舆论负面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一事件扣0.3分。

(十八)地方媒体虚假报道、恶意炒作执行案件导致负面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一事件扣0.3分。

(十九)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影响恶劣的,每一起扣0.1分。

三、扣分程序

(一)上述项目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并查证属实的,可以进行扣分;上述项目中前五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上述情况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扣分。

(二)在2018年度解决执行难工作被中央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的,如该地存在综治考核减分项的,相对应项可不扣分。

(三)最终扣分分数以各项目分数相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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