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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

发布时间: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221-1999

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

The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 for physical
evidence examination photography

1999-09-21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我国部分公安机关物证检验照相现行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行编写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统一和规范物证检验照相工作,提高我国物证检验照相质量。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岀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景春、朱宝礼、富海军、潘国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证检验照相的基本要求与方法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案件及交通肇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的物证检验 照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 120-1995刑事原相、录像词汇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A/T 120中的术语。

4物证检验照相的受理权限

有司法管辖权的刑事技术部门承担物证检验照相任务,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都无权承担。本部 门承担有困难的,可以送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或委托有关刑事技术部门承担。

5物证检驶照相的设备与材料

应选用坚固耐用、机械性能可靠的135.120单镜头反光式照相机或单页片式照相机•应备有标准镜头、近摄镜头、紫外专用镜头及有微距性能的变焦镜头。近摄器材包括近摄接圈,近摄皮腔、过摄镜、增距镜。滤光镜包括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滤光镜I不同波长的红外镜;254 nm,365 nm紫外镜及偏振镜、 色温镜。翻拍架应升降灵活、稳固牢靠,有脱影功能。摄影光源包括自然光、白炽灯、聚光灯、闪光灯、环 形灯、多波段光纤冷光源、蓝光灯、偏振光摄影灯、紫外线灯、激光等。感光材料应具备有中速、低速全色 胶片•、黑白电影正片、红外线片、紫外线片及彩色负片。比例尺应备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黑白相 间、透明、彩色以及方圆比例尺。方圆比例尺为20 mmX20 mm的正方形内有一个为20 mm的圆圈,

偏角照相时将其放置在痕迹物证旁侧,作为计算机处理变形图像的依据。

6 物证检验照相的原则与要求

6-1受理痕迹物证后应及时进行拍照。

6.2坚持先静后动的原则,尽量做到无损拍照。对于需要处理的检材,在处理前首先拍照原始状态并进 行处理方法的模拟实验。

6-3坚持比例照相原则,准确清晰地反映被拍摄痕迹物证的大小、形态与特征。

6.4拍摄立体痕迹应选择最佳光照强度、光照距离、光照方向和光照角度.以充分显示立体痕迹的特 征。检材与样本的用光方向应该-致。

6-5正确反映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些痕迹物证除反映其本身特征外,还应反映该痕迹物证在整体中 所处的位置。

6.6照相镜头应垂直于痕迹物证表面,尽虽防止和减少变形。对变形的影像必须进行矫正•

6.7妥善保管检材与样本,不得损坏、遗失,拍照完毕连同照片一同交委托人。

7物证检验照相的主要内容

凡与技术检验鉴定、分析研究有关的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案件及交通肇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等方面的各种犯罪或涉嫌犯罪痕迹、物品,都属于物证检验照相的内容。

8物证检验照相的主要方法

8.1可见光照相

包括:偏振光照相;分色偏振光照相;定向反射照相法;二漫法照相;水浸拍照法;分色照相;分光照 相;光致发光照相;激光照相;透射光照相;偏角照相和圆柱体表面痕迹展开扱影。

8.2不可见光照相

包括:长波紫外反射照相;短波紫外反射照相;红外线反射照相,低温红外发光照相;透射光照相;分 光照相,光致发光照相。

9物证检验照相的操作程序

9.1受理:承办人受理物证检验照相任务后,应按程序认真填写《物证检验照相登记表》(见表1),履行 签收手续。

9.2承办人受理检材后,应根据检材具体情况及送拍要求选择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拍照.

9.3严格负片、正片的冲洗制作.保证物证照片的质量、尺寸、比例、几何形状符合检验鉴定和有关标准 的要求。

10检验报告

10.1通过特种照相技术显现的潜在字迹、印章等痕迹,用规范的检验报告阐明显现結果,达到揭露与 证实犯罪的目的。该法律文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潜在的痕迹,通过特种照相技术进行显现 或直接鉴别的应将显现结果岀貝.检验报告,其内容包括绪论、检验、结论三部分。

10.1.1绪论:收验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数址及送检要求。

10.1. 2检验:选用的拍照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摄影光源、感光材料、曝光时间及显影配方、显影液温 度、显影时间。

10.1.3结论:显现的痕迹内容。

10.1.4检验报告由扱影检验人及复核人签名,注明技术职林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10.2 本专业单独受理的检材可以单独岀具检验报告,与有关专业共同受理的检材由两专业共同出具 检验报告。

10.3本专业单独检验的物证.既有检材乂有样本进行比对检验时可岀具鉴定书。其绪论、结论部分与 检验报告相同,检验部分说明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 图形。结论之前加论证部分,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否定结论也 可岀具检验意见书,叙述内容基本与第定书相同,检验与论证部分可从简描述,不需要图片和说明。

表1物证检验照相登记表

1.送检单位,

2.送检人: 电话:

邮编:

3,送检时间: 年 月 日 时

4.简要案情:

5.检材及数量:

6.要求:

7.拍照方法:

8.拍照结果,

9.拍照底片: 张 制作照片 张

10.承办人, 完成时间 月 日 时

11 .照片签收:

12. 检材签收:

13. 底片签收:

备考, 底片号:

注:1〜6项及11〜13项由送拍人填写,7〜10项由承办人填写.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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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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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检验照相要求规则

The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 for physical
evidence examination photography

1999-09-21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参考我国部分公安机关物证检验照相现行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进行编写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统一和规范物证检验照相工作,提高我国物证检验照相质量。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提岀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公安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景春、朱宝礼、富海军、潘国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证检验照相的基本要求与方法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案件及交通肇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的物证检验 照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 120-1995刑事原相、录像词汇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A/T 120中的术语。

4物证检验照相的受理权限

有司法管辖权的刑事技术部门承担物证检验照相任务,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都无权承担。本部 门承担有困难的,可以送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或委托有关刑事技术部门承担。

5物证检驶照相的设备与材料

应选用坚固耐用、机械性能可靠的135.120单镜头反光式照相机或单页片式照相机•应备有标准镜头、近摄镜头、紫外专用镜头及有微距性能的变焦镜头。近摄器材包括近摄接圈,近摄皮腔、过摄镜、增距镜。滤光镜包括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滤光镜I不同波长的红外镜;254 nm,365 nm紫外镜及偏振镜、 色温镜。翻拍架应升降灵活、稳固牢靠,有脱影功能。摄影光源包括自然光、白炽灯、聚光灯、闪光灯、环 形灯、多波段光纤冷光源、蓝光灯、偏振光摄影灯、紫外线灯、激光等。感光材料应具备有中速、低速全色 胶片•、黑白电影正片、红外线片、紫外线片及彩色负片。比例尺应备有黑底白刻度、白底黑刻度、黑白相 间、透明、彩色以及方圆比例尺。方圆比例尺为20 mmX20 mm的正方形内有一个为20 mm的圆圈,

偏角照相时将其放置在痕迹物证旁侧,作为计算机处理变形图像的依据。

6 物证检验照相的原则与要求

6-1受理痕迹物证后应及时进行拍照。

6.2坚持先静后动的原则,尽量做到无损拍照。对于需要处理的检材,在处理前首先拍照原始状态并进 行处理方法的模拟实验。

6-3坚持比例照相原则,准确清晰地反映被拍摄痕迹物证的大小、形态与特征。

6.4拍摄立体痕迹应选择最佳光照强度、光照距离、光照方向和光照角度.以充分显示立体痕迹的特 征。检材与样本的用光方向应该-致。

6-5正确反映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些痕迹物证除反映其本身特征外,还应反映该痕迹物证在整体中 所处的位置。

6.6照相镜头应垂直于痕迹物证表面,尽虽防止和减少变形。对变形的影像必须进行矫正•

6.7妥善保管检材与样本,不得损坏、遗失,拍照完毕连同照片一同交委托人。

7物证检验照相的主要内容

凡与技术检验鉴定、分析研究有关的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案件及交通肇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等方面的各种犯罪或涉嫌犯罪痕迹、物品,都属于物证检验照相的内容。

8物证检验照相的主要方法

8.1可见光照相

包括:偏振光照相;分色偏振光照相;定向反射照相法;二漫法照相;水浸拍照法;分色照相;分光照 相;光致发光照相;激光照相;透射光照相;偏角照相和圆柱体表面痕迹展开扱影。

8.2不可见光照相

包括:长波紫外反射照相;短波紫外反射照相;红外线反射照相,低温红外发光照相;透射光照相;分 光照相,光致发光照相。

9物证检验照相的操作程序

9.1受理:承办人受理物证检验照相任务后,应按程序认真填写《物证检验照相登记表》(见表1),履行 签收手续。

9.2承办人受理检材后,应根据检材具体情况及送拍要求选择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拍照.

9.3严格负片、正片的冲洗制作.保证物证照片的质量、尺寸、比例、几何形状符合检验鉴定和有关标准 的要求。

10检验报告

10.1通过特种照相技术显现的潜在字迹、印章等痕迹,用规范的检验报告阐明显现結果,达到揭露与 证实犯罪的目的。该法律文书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潜在的痕迹,通过特种照相技术进行显现 或直接鉴别的应将显现结果岀貝.检验报告,其内容包括绪论、检验、结论三部分。

10.1.1绪论:收验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数址及送检要求。

10.1. 2检验:选用的拍照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摄影光源、感光材料、曝光时间及显影配方、显影液温 度、显影时间。

10.1.3结论:显现的痕迹内容。

10.1.4检验报告由扱影检验人及复核人签名,注明技术职林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10.2 本专业单独受理的检材可以单独岀具检验报告,与有关专业共同受理的检材由两专业共同出具 检验报告。

10.3本专业单独检验的物证.既有检材乂有样本进行比对检验时可岀具鉴定书。其绪论、结论部分与 检验报告相同,检验部分说明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 图形。结论之前加论证部分,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否定结论也 可岀具检验意见书,叙述内容基本与第定书相同,检验与论证部分可从简描述,不需要图片和说明。

表1物证检验照相登记表

1.送检单位,

2.送检人: 电话:

邮编:

3,送检时间: 年 月 日 时

4.简要案情:

5.检材及数量:

6.要求:

7.拍照方法:

8.拍照结果,

9.拍照底片: 张 制作照片 张

10.承办人, 完成时间 月 日 时

11 .照片签收:

12. 检材签收:

13. 底片签收:

备考, 底片号:

注:1〜6项及11〜13项由送拍人填写,7〜10项由承办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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