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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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5-05-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对同一受害人又有抢劫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5年5月30日)
江西省高级人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5]54号《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有抢劫行为是否数罪并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抢劫同一人被害人财物的,应以绑架勒索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又抢劫他人财物的,应分别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绑架勒索犯罪过程中又有抢劫行为是否数罪并罚的请示
(1995年4月20日 赣高法[1995]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唐胜平、石自房、石远彬绑架勒索案(案情见本院审理报告)时,对该案是以绑架勒索一罪处罚还是以绑架勒索罪、抢劫罪并罚,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不一,把握不准。第一种意见认为:绑架勒索中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钱物,虽然符合抢劫的特征,但它是一种牵连行为,应当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罪犯实施了绑架勒索行为,又在绑架的同时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直接从被绑架人身上劫取财物,具有绑架勒索和抢劫的两种故意和行为,构成了两个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此类情况应如何定罪处罚,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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