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20-06-04
×××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4(新增)
×××人民法院
同意或者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关于……(写明被告人姓名和案由)一案请求移送本院审判的报告收到。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意将该案移送本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办理有关移送事宜,并书面通知提起的×××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抄送:×××人民检察院
样式54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不同意下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使用。
二、本样式专为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管辖设计的。如经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移送,文书名称应当改为《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正文中应当改写为:“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移送条件,不应当移送本院审理,由你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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