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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SFZ JD0402002-2015》

发布时间:2015-11-20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和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岩、施少培、杨旭、卢启萌、曾锦华、卞新伟、陈晓红、邱卫东、黄征、郭捷、谢朝化。

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电子数据鉴定中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5271.17-2010信息技术词汇第17部分:数据库

SF/Z 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

数据库database

支持一个或多个应用领域,按概念结构组织的数据集合,其概念结构描述这些数据的特征及其对应实体间的联系。

3.2

数据库管理系统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DBMS)

基于硬件与软件,用于定义、建立、操纵、控制、管理和使用数据库的系统。

3.3

数据库应用系统database application system(DBAS)

在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建立的计算机及其他应用系统。

3.4

数据库数据文件database file

与数据库数据相关的文件,包含数据库数据表文件、数据库配置文件及数据库日志文件等,如SQL Server的.mdf和.ldf文件、Oracle的.ora文件等。

4鉴定步骤

4.1准备

4.1.1了解待检数据库的开发、使用和维护等情况。

4.1.2了解待检数据库的安全管理、权限配置等相关情况。

4.1.3了解待检数据库的版本更新、升级等情况。

4.1.4了解待检数据库备份情况,如备份的频次、备份文件的存放位置、最后一次备份时间等。

4.2固定和保全

4.2.1条件允许情况下,对运行待检数据库的系统进行拍照或录像。

4.2.2条件允许情况下,对待检数据库所在的存储介质进行完整性备份。

4.2.3无法进行完整性备份的,可直接对数据库系统中的所需文件或数据进行提取。

注1:提取过程应注意保持数据库数据的完整性,避免改变数据库结构及添加、修改、删除数据库数据。

注2:无法进行完整性备份的,提取过程应进行全程录像。

4.3搜索和恢复

搜索、恢复与待检数据库相关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库数据文件及数据。

4.4检验和分析

4.4.1对数据库数据文件、备份文件、日志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的属性进行检验。

4.4.2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分析数据库中数据表、数据字段与数据库应用系统所显示数据的对应关系。

4.4.3分析数据库数据结构及数据是否存在异常。

4.4.5分析数据库数据的时间顺序是否存在矛盾,重点关注含有时间信息的数据表。

4.4.6分析数据库日志内容及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7分析数据库备份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8分析数据库数据的硬拷贝(如从数据库应用系统获得的纸质打印件)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9分析数据库的用户权限授予及变更情况。

4.4.10分析其它可能与检材数据库形成印证关系的数据。

4.5注意事项

4.5.1应尽可能多角度对数据库数据进行检验,以形成相互之间的印证关系。

4.5.2有些异常情况可能是数据库应用系统的缺陷、版本升级或者数据库使用者误操作等原因造成,应对其成因进行综合分析。

4.5.3对于检验发现的存疑情况可通过实验进行分析。

4.5.4注意分析数据库数据与其形成过程陈述是否存在矛盾。

5记录要求

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保证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检验记录应反映出检验人、检验时间、审核人等信息。检验记录的主要内容有:

a)有关合同评审、变更及与委托方的沟通等情况;

b)检材固定保全情况,包括照片、录像及备份数据和提取数据的哈希值等;

c)检验设备和工具使用情况;

d)检验过程和发现;

e)对检验发现的分析和说明;

f)其他相关情况。

6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发现,对待检数据库中的数据是否经过修改及修改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信息不充分的,可出具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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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SFZ JD0402002-2015》

发布时间:2015-11-20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和贵州天剑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岩、施少培、杨旭、卢启萌、曾锦华、卞新伟、陈晓红、邱卫东、黄征、郭捷、谢朝化。

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电子数据鉴定中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T5271.17-2010信息技术词汇第17部分:数据库

SF/Z 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

数据库database

支持一个或多个应用领域,按概念结构组织的数据集合,其概念结构描述这些数据的特征及其对应实体间的联系。

3.2

数据库管理系统database management system(DBMS)

基于硬件与软件,用于定义、建立、操纵、控制、管理和使用数据库的系统。

3.3

数据库应用系统database application system(DBAS)

在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支持下建立的计算机及其他应用系统。

3.4

数据库数据文件database file

与数据库数据相关的文件,包含数据库数据表文件、数据库配置文件及数据库日志文件等,如SQL Server的.mdf和.ldf文件、Oracle的.ora文件等。

4鉴定步骤

4.1准备

4.1.1了解待检数据库的开发、使用和维护等情况。

4.1.2了解待检数据库的安全管理、权限配置等相关情况。

4.1.3了解待检数据库的版本更新、升级等情况。

4.1.4了解待检数据库备份情况,如备份的频次、备份文件的存放位置、最后一次备份时间等。

4.2固定和保全

4.2.1条件允许情况下,对运行待检数据库的系统进行拍照或录像。

4.2.2条件允许情况下,对待检数据库所在的存储介质进行完整性备份。

4.2.3无法进行完整性备份的,可直接对数据库系统中的所需文件或数据进行提取。

注1:提取过程应注意保持数据库数据的完整性,避免改变数据库结构及添加、修改、删除数据库数据。

注2:无法进行完整性备份的,提取过程应进行全程录像。

4.3搜索和恢复

搜索、恢复与待检数据库相关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库数据文件及数据。

4.4检验和分析

4.4.1对数据库数据文件、备份文件、日志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的属性进行检验。

4.4.2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分析数据库中数据表、数据字段与数据库应用系统所显示数据的对应关系。

4.4.3分析数据库数据结构及数据是否存在异常。

4.4.5分析数据库数据的时间顺序是否存在矛盾,重点关注含有时间信息的数据表。

4.4.6分析数据库日志内容及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7分析数据库备份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8分析数据库数据的硬拷贝(如从数据库应用系统获得的纸质打印件)与数据库数据是否存在矛盾。

4.4.9分析数据库的用户权限授予及变更情况。

4.4.10分析其它可能与检材数据库形成印证关系的数据。

4.5注意事项

4.5.1应尽可能多角度对数据库数据进行检验,以形成相互之间的印证关系。

4.5.2有些异常情况可能是数据库应用系统的缺陷、版本升级或者数据库使用者误操作等原因造成,应对其成因进行综合分析。

4.5.3对于检验发现的存疑情况可通过实验进行分析。

4.5.4注意分析数据库数据与其形成过程陈述是否存在矛盾。

5记录要求

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保证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检验记录应反映出检验人、检验时间、审核人等信息。检验记录的主要内容有:

a)有关合同评审、变更及与委托方的沟通等情况;

b)检材固定保全情况,包括照片、录像及备份数据和提取数据的哈希值等;

c)检验设备和工具使用情况;

d)检验过程和发现;

e)对检验发现的分析和说明;

f)其他相关情况。

6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发现,对待检数据库中的数据是否经过修改及修改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信息不充分的,可出具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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