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57)法行字第5121号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1957-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57)法行字第5121号的补充通知

(1957年4月6日 (57)法行字第5121号)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本院1957年1月26日(57)法行字第1312号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因“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以下一段,说明不够清楚,现在补充通知如后:

今后凡运输合作社因社员未办理退社手续,私自带走社内公共财物而起诉,要求返还该项财物,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告人侵犯社内公共财产的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应由运输合作社向人民检察院控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57)法行字第5121号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1957-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57)法行字第5121号的补充通知

(1957年4月6日 (57)法行字第5121号)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本院1957年1月26日(57)法行字第1312号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因“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以下一段,说明不够清楚,现在补充通知如后:

今后凡运输合作社因社员未办理退社手续,私自带走社内公共财物而起诉,要求返还该项财物,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告人侵犯社内公共财产的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应由运输合作社向人民检察院控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