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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1-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2001年10月17日)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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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法函[2001]66号 2001年10月17日)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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