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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5-03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提高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要求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国办发〔2012〕51号),对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录入等作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信息平台,确保按时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提高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打击能力、依法严惩犯罪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影响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设信息平台,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搭建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

二、明确信息平台建设目标

信息平台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的内部工作平台,主要是在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开发相应的应用软件,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案件移送、受理、监督、反馈等工作的网上流转,促进相关信息共享,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各省(区市)负责组织指导本省(区市)范围内信息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平台基本功能和数据标准,保证上下级信息平台贯通,并与中央信息平台对接。省级信息平台汇集市、县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并上传至中央信息平台。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掌握各地工作动态,为研究制订加强衔接工作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协调。各省(区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加强对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大力推进全省(区市)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及时协调解决信息平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确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模式。目前,部分地区已完成信息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有的地方统一建设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信息平台;有的地方分别建设了省级信息平台和覆盖市、县两级的市级信息平台,上下级信息平台再进行联通;也有部分地方省、市、县分别建立了信息平台。各地要借鉴有益经验,确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信息平台建设模式,保证上下级信息平台的兼容和互通。

(三)统一建设规范和数据标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总结地方信息平台建设运行情况,研究制定了信息平台建设规范(附后),统一了信息平台的基本功能和基础数据。各地要按照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信息平台,保证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录入、传输的规范统一。已经建立信息平台的地区,也要对照技术规范完善数据标准,保证数据采集的统一性。

(四)做好信息平台应用管理工作。要坚持信息平台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制定信息平台应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平台的联网单位及信息录入的范围、时限,落实专门的信息平台应用操作人员。同时,要按照“国办发〔2012〕5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统计通报、走访检查、定期培训等制度,督促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保证信息平台建成后顺利运行。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牵头完成中央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将陆续与省级信息平台对接。尚未建立信息平台的地方,要抓紧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2013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将把信息平台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请各地将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及工作安排于5月31日前报我办。有关信息平台对接技术事宜可与中央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安徽易商数码公司联系(曹峻松13966655873 台运桥13856944451)。

联系人:彭增田 朱江燕

电 话:010-85093322 85093337

传 真:010-85093321

附件: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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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部分地区探索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提高了对违法犯罪的打击能力。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要求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201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关于做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国办发〔2012〕51号),对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录入等作出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建设信息平台,确保按时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信息平台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提高对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打击能力、依法严惩犯罪的有力措施,是推进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影响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设信息平台,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搭建便捷、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执法透明度,促进相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强化对执法办案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合力。

二、明确信息平台建设目标

信息平台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的内部工作平台,主要是在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开发相应的应用软件,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案件移送、受理、监督、反馈等工作的网上流转,促进相关信息共享,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各省(区市)负责组织指导本省(区市)范围内信息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平台基本功能和数据标准,保证上下级信息平台贯通,并与中央信息平台对接。省级信息平台汇集市、县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并上传至中央信息平台。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掌握各地工作动态,为研究制订加强衔接工作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撑。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息平台建设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协调。各省(区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加强对信息平台建设的组织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大力推进全省(区市)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及时协调解决信息平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信息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确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建设模式。目前,部分地区已完成信息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有的地方统一建设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信息平台;有的地方分别建设了省级信息平台和覆盖市、县两级的市级信息平台,上下级信息平台再进行联通;也有部分地方省、市、县分别建立了信息平台。各地要借鉴有益经验,确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信息平台建设模式,保证上下级信息平台的兼容和互通。

(三)统一建设规范和数据标准。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总结地方信息平台建设运行情况,研究制定了信息平台建设规范(附后),统一了信息平台的基本功能和基础数据。各地要按照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信息平台,保证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录入、传输的规范统一。已经建立信息平台的地区,也要对照技术规范完善数据标准,保证数据采集的统一性。

(四)做好信息平台应用管理工作。要坚持信息平台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制定信息平台应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平台的联网单位及信息录入的范围、时限,落实专门的信息平台应用操作人员。同时,要按照“国办发〔2012〕51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统计通报、走访检查、定期培训等制度,督促做好信息录入等工作,保证信息平台建成后顺利运行。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牵头完成中央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将陆续与省级信息平台对接。尚未建立信息平台的地方,要抓紧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2013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将把信息平台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请各地将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及工作安排于5月31日前报我办。有关信息平台对接技术事宜可与中央信息平台建设单位安徽易商数码公司联系(曹峻松13966655873 台运桥13856944451)。

联系人:彭增田 朱江燕

电 话:010-85093322 85093337

传 真:010-85093321

附件: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试行)(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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