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认定为存单内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1-09-07 14:37:48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认定为存单内容的批复

(公经[2001]1022号 2001年9月7日)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存单上加盖“三不”字样能否认定为存单内容的请示》 (苏公经[2001]301号)收悉,经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定期存单票面记载的存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账号、利率、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期限应属于定期存款必须记载的主要内容;定期存单出具行在存单票面上加盖“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提前支取”等字样应视为存单出具行与存款人双方约定的内容。

二、根据《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1995年5月至1996年6月期间,单位定期大额存单可以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