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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发布时间:2021-02-04

条文内容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中“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严格加以管制。之所以,未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规定一律禁止买卖、运输、携带、持有,而是限定于必须要经灭活处理,就是因其中有些可用于食用等,如罂粟籽,有些国家习惯于作为面包上的配料。但如不经灭活处理,就会使不法分子钻空子,用于种植和制毒,所以本条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具有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行为的,无论其目的为何,即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52条规定,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1日 法释〔2016〕8号)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28日 公通字〔2012〕26号)

……

第七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证据规格

第三百五十二条 证据规格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千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掣婴的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非法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罚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买卖;(2)运翰;(3)携带;(4)持有。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地方规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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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好多鸟食商人被抓或者判刑,警方的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我想咨询一下,我国南至云南,北至黑龙江大面积种植的工业大麻受不受该法条约束? 2.关于工业大麻,农业部行业标准NY/T3252号文件3.3条专门对工业大麻下定义,THC含量小于0.3%不能直接作为毒品利用的大麻作物品种类型。《黑龙江禁毒条例》专门对工业大麻提出了要求,如果在黑龙江出现买卖麻籽的问题是依据三百五十二条还是依据《黑龙江禁毒条例》? 3.我国作为缔约国,我国公安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是否遵守联合国《1961麻醉品单一公约》?第二十八条 大麻的管制 第二项 本公约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或园艺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 4.我国公安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是否区分工业大麻和毒品大麻?

    2021-11-11 22: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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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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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中“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严格加以管制。之所以,未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规定一律禁止买卖、运输、携带、持有,而是限定于必须要经灭活处理,就是因其中有些可用于食用等,如罂粟籽,有些国家习惯于作为面包上的配料。但如不经灭活处理,就会使不法分子钻空子,用于种植和制毒,所以本条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具有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行为的,无论其目的为何,即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352条规定,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1日 法释〔2016〕8号)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28日 公通字〔2012〕26号)

……

第七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证据规格

第三百五十二条 证据规格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千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掣婴的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非法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罚的证据。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买卖;(2)运翰;(3)携带;(4)持有。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地方规定

江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19.12.5更新)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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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好多鸟食商人被抓或者判刑,警方的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我想咨询一下,我国南至云南,北至黑龙江大面积种植的工业大麻受不受该法条约束? 2.关于工业大麻,农业部行业标准NY/T3252号文件3.3条专门对工业大麻下定义,THC含量小于0.3%不能直接作为毒品利用的大麻作物品种类型。《黑龙江禁毒条例》专门对工业大麻提出了要求,如果在黑龙江出现买卖麻籽的问题是依据三百五十二条还是依据《黑龙江禁毒条例》? 3.我国作为缔约国,我国公安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是否遵守联合国《1961麻醉品单一公约》?第二十八条 大麻的管制 第二项 本公约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或园艺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 4.我国公安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是否区分工业大麻和毒品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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