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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7-11-01

司法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的通知 

(司发通[1997]104号 1997年10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央政法委[1995]40号文件精神,对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已开除军籍的罪犯,由罪犯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指定场所执行。

二、在武警军事监狱建成之前,武警部队未开除军籍的罪犯,暂由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单独编队,由武警部队派出人员(以下称武警部队驻狱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执行监狱的规章制度。所需费用由武警部队承担。

三、未开除军籍的罪犯由原所在武警总队提前一个月通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押送罪犯时,押送人员应同时携带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起诉意见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等文书,一并送交河南省第一监狱。

四、罪犯的控告、申诉、检举材料,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转送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武警军事检察院或军事法院处理。

五、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商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武警总部保卫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商河南省第一监狱,向武警军事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的建议,由武警军事法院审核裁定。

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来往信函,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负责检查。

八、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和处分,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河南省第一监狱批准。

九、对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案件,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协助监狱侦查。侦查终结后,移交武警军事法院审理。

十、罪犯服刑期满,由河南省第一监狱发给释放证明书,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置。

十一、武警驻狱工作人员的执行刑罚活动应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十二、本通知自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司法部、武警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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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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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通[1997]104号 1997年10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央政法委[1995]40号文件精神,对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已开除军籍的罪犯,由罪犯原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指定场所执行。

二、在武警军事监狱建成之前,武警部队未开除军籍的罪犯,暂由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单独编队,由武警部队派出人员(以下称武警部队驻狱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执行监狱的规章制度。所需费用由武警部队承担。

三、未开除军籍的罪犯由原所在武警总队提前一个月通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押送罪犯时,押送人员应同时携带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起诉意见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等文书,一并送交河南省第一监狱。

四、罪犯的控告、申诉、检举材料,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转送武警部队政治部保卫部、武警军事检察院或军事法院处理。

五、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商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武警总部保卫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商河南省第一监狱,向武警军事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的建议,由武警军事法院审核裁定。

七、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来往信函,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负责检查。

八、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和处分,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河南省第一监狱批准。

九、对罪犯在监狱内又犯罪的案件,由武警驻狱工作人员协助监狱侦查。侦查终结后,移交武警军事法院审理。

十、罪犯服刑期满,由河南省第一监狱发给释放证明书,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安置。

十一、武警驻狱工作人员的执行刑罚活动应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十二、本通知自199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由司法部、武警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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