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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12个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检查、总结。试点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是必要的、可行的,有效规范了裁量权和法庭量刑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明显提高,有效地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各政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量刑规范化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必须慎重。考虑前期试点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和时机已成熟,有必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检验两个试点文件的可行性,避免出现量刑的大起大落,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好准备。

二、确定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指定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要有地域代表性,并不限定在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属的基层法院。

三、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

试点工作目标是:以《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两个文件为试点样本,按照试点文件规定的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具体罪名的量刑意见以及量刑程序开展实证研究,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合理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

试点工作任务是:

(一)准确确定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等五种常见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各试点法院要通过审判实践来检验《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各种罪名量刑起点的准确性,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准确确定各种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

(二)合理确定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试点工作的关键,就是要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验证各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程度,从而合理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各试点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要更加突出量刑程序,更加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更加注重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重点是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规范量刑建议权,不断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量刑程序。

(四)做好数据资料的存储工作。各试点法院要注意建立案例数据库,将每个试点案件的基本情况都纳入数据库的存储中,为量刑规范化提供切实可靠的基础性资料。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研究开发电脑办案辅助系统,建立电脑量刑数据库,为量刑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方便。

四、试点工作要求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试点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实现量刑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试点工作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全力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必须按要求如期完成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已把量刑规范化工作列入党组今年工作议事日程,作为今年要完成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要亲自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辖区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要由主管院领导牵头,抽调具有审判实践经验和调研能力强的骨干组成量刑规范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试点法院认真学习两个试点文件的具体内容,正确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法庭审理量刑程序等问题,做好试点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指导辖区试点工作的开展。要确定一名试点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试点法院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人员、时间和工作“三落实”,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含确定的试点法院名单以及联络员名单等内容)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三)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掌握试点工作动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各试点法院要注意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两个试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检查验收。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各试点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量刑规范化工作,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上、下级法院之间要步调一致,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和试点研究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总的原则是:要坚持谨慎的态度,适时适度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量刑规范化取得的良好效果,营造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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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09]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为期半年,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准备。现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试点法院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量刑规范化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为协办单位。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今年内要完成此项改革任务。量刑规范化也是《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8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作了动员和部署,同年8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姜堰市、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南省个旧市、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等12个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阶段性检查、总结。试点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是必要的、可行的,有效规范了裁量权和法庭量刑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明显提高,有效地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各政法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量刑规范化工作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必须慎重。考虑前期试点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和时机已成熟,有必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检验两个试点文件的可行性,避免出现量刑的大起大落,为明年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做好准备。

二、确定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范围内指定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要有地域代表性,并不限定在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属的基层法院。

三、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

试点工作目标是:以《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两个文件为试点样本,按照试点文件规定的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具体罪名的量刑意见以及量刑程序开展实证研究,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合理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

试点工作任务是:

(一)准确确定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等五种常见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各试点法院要通过审判实践来检验《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各种罪名量刑起点的准确性,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准确确定各种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

(二)合理确定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试点工作的关键,就是要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验证各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程度,从而合理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各试点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要更加突出量刑程序,更加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更加注重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重点是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规范量刑建议权,不断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量刑程序。

(四)做好数据资料的存储工作。各试点法院要注意建立案例数据库,将每个试点案件的基本情况都纳入数据库的存储中,为量刑规范化提供切实可靠的基础性资料。有条件的法院可以研究开发电脑办案辅助系统,建立电脑量刑数据库,为量刑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方便。

四、试点工作要求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试点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实现量刑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试点工作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全力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必须按要求如期完成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已把量刑规范化工作列入党组今年工作议事日程,作为今年要完成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成立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领导要亲自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辖区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要由主管院领导牵头,抽调具有审判实践经验和调研能力强的骨干组成量刑规范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试点法院认真学习两个试点文件的具体内容,正确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步骤、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法庭审理量刑程序等问题,做好试点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指导辖区试点工作的开展。要确定一名试点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试点法院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人员、时间和工作“三落实”,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含确定的试点法院名单以及联络员名单等内容)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三)加强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掌握试点工作动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各试点法院要注意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两个试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检查验收。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各试点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量刑规范化工作,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上、下级法院之间要步调一致,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和试点研究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总的原则是:要坚持谨慎的态度,适时适度进行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量刑规范化取得的良好效果,营造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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