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第228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在适用《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2.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4/17 15:00
2024/04/15 18:38
2024/04/15 18:34
2024/04/15 18:24
2024/04/15 18:18
2024/04/07 23:4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