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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在适用《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2.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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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在适用《刑法》第228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2.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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