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一百一十四条 爆炸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33:37

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是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等情形,来确定应当适用《刑法》第14条还是第115条的规定。所谓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爆炸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爆炸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爆炸行为造成了一定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1.刑法》第56条:对于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相关刑事政策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爆炸罪类似的犯罪数额标准等因素认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