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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等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1998-07-09 11:06:5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等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9日)

  为打击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等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上犯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挪用资金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6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挪用本单位资金3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4.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三、职务侵占罪

  1.以5千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

  2.以10万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以1万元为本罪“数额较大”的起点;

  2.以10万元为本罪“数额巨大”的起点。

  五、本意见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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