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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5-04-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津高法[2015]74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执行《规定》中的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规定》第1条中“被执行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被执行人不仅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包括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变更、追加纳入执行程序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2.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范围?

  答: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2条第2项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必查”,即查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此外,还应调查被执行人债券、基金等财产的持有情况。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对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答: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根据《规定》第1条第6项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可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如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答:执行法院可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内容格式见附件二)

  5.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执行员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求的依据、事实和理由。执行员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三名执行员研究讨论。讨论认为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局(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对于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由院长签发决定书,然后由本院执行系统管理员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答:执行法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官应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并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三名执行员研究讨论。讨论认为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局(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对于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由院长签发决定书,然后由本院执行系统管理员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7.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如何行使救济权利?

  答: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申请纠正的,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向执行法院当面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代替其提出该类申请。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被执行人不能亲自到场的,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可以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代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8.如何确保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无误?

  答:全市各级法院将执行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要与卷宗原始材料内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做到录入信息的准确无误;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时,应再次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发现错误的及时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被执行人信息进行修改。

  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不完整或者错录、误录, 以及应录入但不依法录入,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对执行法院进行通报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纪律责任。

  9.除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平台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可以其他方式向外公布?

  答:执行法院除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外,还可以通过法院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媒体、社区广告牌等其他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失信人名单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外公布。必要时,中院、商院可以对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对外公布。

  10.向联动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采取何种方式?

  答:执行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等联动单位进行通报应采取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三),即时通报。如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联动单位;如需协助单位反馈配合情况,可以在通报中注明。执行法院还可以上报市高院通过联动专网 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当存档备查。

  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

  11.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如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答:符合《规定》第7条删除条件的,执行员应填写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呈批表(见附件四),层报庭、局长审核、审批后,将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及时删除。

  2015年4月23日

  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附件二:

X X X X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X X X X)X X执字第X X号

X X X X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X X X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 X X X) X X字第X X号X X判决(或写明生效法 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 X X (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X X X支付款X X元。

  (2)向X X 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X X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X X元,其他诉讼费用X X元,申请执行费X X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别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根据规定凡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同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同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特此通知。

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院印)

  附件三:

天津市X X X法院

关于X X X(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情况的通报

X X X (协助单位名称):

  X X X与X X X (写明当事人姓名 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X X X (或者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X X X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写明失信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情形,现被我院依法列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由协助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望X X X(协助单位名称)接到通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协助我院对X X X的……(写明惩戒内容)予以限制和惩戒,并将落实情 况书面回复我院。

  特此通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件四: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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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5-04-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

(津高法[2015]74号)

  为正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执行《规定》中的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1.《规定》第1条中“被执行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被执行人不仅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包括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变更、追加纳入执行程序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2.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范围?

  答: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2条第2项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必查”,即查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此外,还应调查被执行人债券、基金等财产的持有情况。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对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答: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根据《规定》第1条第6项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可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如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答:执行法院可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内容格式见附件二)

  5.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执行员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请求的依据、事实和理由。执行员收到申请书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三名执行员研究讨论。讨论认为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局(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对于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由院长签发决定书,然后由本院执行系统管理员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什么手续?

  答:执行法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官应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并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三名执行员研究讨论。讨论认为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局(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对于被执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由院长签发决定书,然后由本院执行系统管理员将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7.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如何行使救济权利?

  答: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申请纠正的,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向执行法院当面提交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代替其提出该类申请。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被执行人不能亲自到场的,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可以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代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8.如何确保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无误?

  答:全市各级法院将执行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要与卷宗原始材料内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做到录入信息的准确无误;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时,应再次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发现错误的及时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被执行人信息进行修改。

  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不完整或者错录、误录, 以及应录入但不依法录入,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对执行法院进行通报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纪律责任。

  9.除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平台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可以其他方式向外公布?

  答:执行法院除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外,还可以通过法院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媒体、社区广告牌等其他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失信人名单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外公布。必要时,中院、商院可以对辖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对外公布。

  10.向联动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采取何种方式?

  答:执行法院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等联动单位进行通报应采取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三),即时通报。如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联动单位;如需协助单位反馈配合情况,可以在通报中注明。执行法院还可以上报市高院通过联动专网 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应当存档备查。

  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者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

  11.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如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答:符合《规定》第7条删除条件的,执行员应填写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呈批表(见附件四),层报庭、局长审核、审批后,将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及时删除。

  2015年4月23日

  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附件二:

X X X X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X X X X)X X执字第X X号

X X X X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你(或你单位)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X X X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的(X X X X) X X字第X X号X X判决(或写明生效法 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字号和名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 X X (或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X X X支付款X X元。

  (2)向X X 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X X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X X元,其他诉讼费用X X元,申请执行费X X元。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特别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根据规定凡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同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同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特此通知。

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院印)

  附件三:

天津市X X X法院

关于X X X(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情况的通报

X X X (协助单位名称):

  X X X与X X X (写明当事人姓名 或名称和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X X X (或者委托,或移送或报请执行的单位或部门名称)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X X X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写明失信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情形,现被我院依法列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由协助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望X X X(协助单位名称)接到通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协助我院对X X X的……(写明惩戒内容)予以限制和惩戒,并将落实情 况书面回复我院。

  特此通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件四: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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