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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6-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津高法[201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快速办理机制,确保案件快速流转。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专门机关办案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发挥非监禁刑的社会矫治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督促指导。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要求

第七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可能低于宣告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涉恐、涉黑、涉外或者具有社会敏感性的;

  (九)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专人,专门负责办理或者定期轮流办理速裁案件。

  办理速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与案件承办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办理速裁案件的人民法院,开庭的审判员应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条 对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轻于未适用速裁程序的类似案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开、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提讯、会见、开庭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卷宗时,有条件的应当分别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各种笔录等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三章 适用程序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要严格把握羁押的合理性、必要性,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就应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不改变强制措施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

 

第十三条 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释明适用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十四条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各区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内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为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便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人民法院、看守所协商确定派驻律师的值班时间。在人民法院工作站值班的律师,值班时间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需要确定。

  律师值班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方式。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费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查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因此致使案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结的,不再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配合速裁程序的审理,在开庭前完成会见、阅卷等相关事宜,并按时出庭。

  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开庭前完成会见、阅卷等相关事宜或者不能按时出庭的,被告人可以解除委托。被告人不愿解除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后再行委托其他辩护律师,致使案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结的,不再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等信息。

 

第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于没有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宣告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办理登记接受手续,落实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因实际需要不能在八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结书等材料。起诉书可以简化。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提起公诉后,在开庭前又出现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况的,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签字具结。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快速立案,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分别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各项事宜,除有特殊规定外,可以采取电话等简便方式,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可以申请提供法律帮助、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每周固定的时间集中开庭审理速裁案件。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可以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在开庭审理的当天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同意的,告知其诉讼权利,记录在案并在开庭当日书面确认;被告人不同意的,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庭下核对当事人身份。

  开庭时可简要询问被告人是否行使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再一一宣读。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仅宣读起诉认定事实及定罪量刑意见。

  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辩护人不同意量刑建议的,可以适当进行量刑辩论。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一)被告人翻供、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二)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的;

  (三)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四)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或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的;

  (五)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出现争议的;

  (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七)发现可能遗漏罪行或者遗漏罪犯的;

  (八)辩护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开庭前完成会见、阅卷等工作或者不能按时出庭、影响速裁程序正常进行,被告人又坚持委托该辩护人的;

  (九)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而又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并因此致使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

  (十)出现其他不应或者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因实际需要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天。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格式裁判文书。裁判文书能够在宣判当日送达的,当日送达;不能当日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两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判决生效或者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七条中的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指宣告刑。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3日

  附件:速裁程序相关法律文书样式

  1.起诉书

  2.具结书

  3.格式裁判文书

  1.起诉书参考样式

× × ×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检× ×刑诉(× × × ×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 ×涉嫌× ×罪,于×× ×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 × ×年××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 ×年 ×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 × ×、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 ×涉嫌× ×罪,于× × × ×年× ×月× ×日向× ××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 ×人民检察院于× × × ×年× ×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 ×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仅写明证据种类名称即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 ×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 × ×(量刑建议)。

  被告人× × ×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 ×人民法院

检察员:× × ×

  (院印)

× × ×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具结书参考样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具结书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 ×涉嫌×××一案,人民检察院已告知有关法律规定,本人承认所犯罪行,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提出的以× × ×罪判处× × ×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字、捺印)

  3.格式裁判文书参考样式

× × ×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

× × × × ) ×刑初字××号

  公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公诉机关以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起诉书文号、被告人姓名、指控罪名)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经审理认定的有关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证据只列举证据目录)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___犯_______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________具有以下量刑情节: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被告人姓名、指控罪名、量刑时考虑的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法律依据)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_罪,判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财产刑限判决生效后______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样式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终结后,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并宣告时使用。

  二、宣判前被告人一直被羁押的,只写最初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日期。未被羁押的,可以不写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写明事由和时间。

  四、由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是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因此可以不写控辩双方主张的内容及定案的证据。

  五、刑事部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即可。

  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后,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制作判决书时,判决结果部分应相应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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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津高法[201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快速办理机制,确保案件快速流转。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专门机关办案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发挥非监禁刑的社会矫治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督促指导。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要求

第七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可能低于宣告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涉恐、涉黑、涉外或者具有社会敏感性的;

  (九)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专人,专门负责办理或者定期轮流办理速裁案件。

  办理速裁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与案件承办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办理速裁案件的人民法院,开庭的审判员应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条 对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轻于未适用速裁程序的类似案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开、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提讯、会见、开庭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卷宗时,有条件的应当分别移送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各种笔录等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三章 适用程序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要严格把握羁押的合理性、必要性,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就应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不改变强制措施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

 

第十三条 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释明适用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第十四条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各区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内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为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便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与人民法院、看守所协商确定派驻律师的值班时间。在人民法院工作站值班的律师,值班时间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需要确定。

  律师值班可以采取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方式。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交纳费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查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因此致使案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结的,不再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值班律师或者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配合速裁程序的审理,在开庭前完成会见、阅卷等相关事宜,并按时出庭。

  接受委托的辩护律师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开庭前完成会见、阅卷等相关事宜或者不能按时出庭的,被告人可以解除委托。被告人不愿解除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后再行委托其他辩护律师,致使案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结的,不再适用速裁程序。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实际居住地等信息。

 

第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案件办理。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拟定量刑建议并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所在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于没有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宣告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办理登记接受手续,落实矫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八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因实际需要不能在八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结书等材料。起诉书可以简化。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提起公诉后,在开庭前又出现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情况的,符合适用速裁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签字具结。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快速立案,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分别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各项事宜,除有特殊规定外,可以采取电话等简便方式,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以及可以申请提供法律帮助、以信息安全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每周固定的时间集中开庭审理速裁案件。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可以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在开庭审理的当天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同意的,告知其诉讼权利,记录在案并在开庭当日书面确认;被告人不同意的,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庭下核对当事人身份。

  开庭时可简要询问被告人是否行使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再一一宣读。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仅宣读起诉认定事实及定罪量刑意见。

  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辩护人不同意量刑建议的,可以适当进行量刑辩论。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一)被告人翻供、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二)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的;

  (三)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四)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或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实质性异议的;

  (五)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出现争议的;

  (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七)发现可能遗漏罪行或者遗漏罪犯的;

  (八)辩护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开庭前完成会见、阅卷等工作或者不能按时出庭、影响速裁程序正常进行,被告人又坚持委托该辩护人的;

  (九)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而又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并因此致使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

  (十)出现其他不应或者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情形的。

  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审结。因实际需要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审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天。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格式裁判文书。裁判文书能够在宣判当日送达的,当日送达;不能当日送达的,应当在宣判后两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判决生效或者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第七条中的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指宣告刑。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3日

  附件:速裁程序相关法律文书样式

  1.起诉书

  2.具结书

  3.格式裁判文书

  1.起诉书参考样式

× × ×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检× ×刑诉(× × × ×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户籍地、住址、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 ×涉嫌× ×罪,于×× ×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 × ×年××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 ×年 ×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 × ×、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 ×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 ×涉嫌× ×罪,于× × × ×年× ×月× ×日向× ××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 ×人民检察院于× × × ×年× ×月××日转至(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 ×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仅写明证据种类名称即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 ×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 × ×(量刑建议)。

  被告人× × ×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 × ×人民法院

检察员:× × ×

  (院印)

× × ×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2.具结书参考样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具结书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 ×涉嫌×××一案,人民检察院已告知有关法律规定,本人承认所犯罪行,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提出的以× × ×罪判处× × ×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字、捺印)

  3.格式裁判文书参考样式

× × ×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

× × × × ) ×刑初字××号

  公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公诉机关以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起诉书文号、被告人姓名、指控罪名)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经审理认定的有关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证据只列举证据目录)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_________犯_______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________具有以下量刑情节: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___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被告人姓名、指控罪名、量刑时考虑的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法律依据)

  被告人______犯_________________罪,判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财产刑限判决生效后______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样式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终结后,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并宣告时使用。

  二、宣判前被告人一直被羁押的,只写最初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日期。未被羁押的,可以不写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写明事由和时间。

  四、由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条件是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因此可以不写控辩双方主张的内容及定案的证据。

  五、刑事部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即可。

  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后,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制作判决书时,判决结果部分应相应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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