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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计医字〔2016〕430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保监局
2016年8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通过组织开展全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显著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旗县级医院全覆盖,涉医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2.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
  3.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为全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盟市行业协会为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区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1.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加强医院安保队伍建设、培训和守护巡查,加强防护器材装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保险装备配备,加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建设,提高医疗机构“三防”能力。
  2.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3.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警情时,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自治区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1.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2.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综治办等部门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立法调研,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
  3.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旗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4.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人员配备,固定的急诊医师、急诊护士不得少于急诊科在岗医师、护士的75%,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进行全程人文关怀。
  5.开展创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活动。自治区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和卫生计生委联合在自治区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推出一批示范单位,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要求,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1.加强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科学有序就医。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涉医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
  3.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把握正确舆论方向,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要严肃新闻纪律,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要加强网络及新媒体规范引导,充分发挥网络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强化医患携手共同战胜疾病的报道,引导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三、实施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8月底前)
  自治区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或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
  1.梳理摸查,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摸排梳理出性质恶劣的涉医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重大案件,上级部门要挂牌督办。同时,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梳理查找漏洞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打击声势。组织开展深度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等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整治,使医疗机构秩序持续好转。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自治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
  自治区和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网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保监等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和盟市的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自治区和盟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机构,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涉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将盟市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作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盟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中。各地要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地区,或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要进行约谈。贯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地应当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入研究涉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综治组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机关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尽快侦破,依法处置;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起诉、审判;宣传、网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管控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不得渲染炒作,避免犯罪效仿,对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监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6年11月30日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2017年5月31日报送专项行动总结评估报告。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每月进展情况数据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月报工作。各盟市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自治区相应上级部门,由自治区相应部门报送国家。
  附件
  “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每月进展情况数据统计表
  盟市(盖章):          (    年  月  日-  月  日)

项目

序号

项     目

数   量

  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

  1

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数量

( )件

 

2

伤害医务人员犯罪案件数量,受到伤害医务人员人数

( )件,( )人

 

3

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数

()件

 

4

公安机关现场依法制止“医闹”事件次数

()次

 

  5

公安机关摸排的职业“医闹”人员数量

( )人

 

6

  公安机关因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案件出动警力总次数

( )次

 

7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其中:   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起、故意伤害罪( )起、故意毁坏财物罪( )起、寻衅滋事罪( )起。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违规停尸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其中:   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起。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行为,其中: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起。

 

  (4)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行为,其中:   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侮辱罪( )起、寻衅滋事罪( )起。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其中: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危及公共安全罪( )起。

 

  (6)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中: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犯罪( )起。

 

  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1

  二级以上医院系统建设达标情况

  达标率( )

 

  2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情况

  设立应急报警装置( )家,已与公安机关联网( )家

 

  3

  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现场处理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次数

  ( )次

 

  4

  各级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培训次数

  ( )次

 

  5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数量

  ( )家

 

  医疗纠纷处理

  1

  医疗机构内部受理的医疗投诉数量

  ( )起

 

  2

  医疗机构自行处理的的医疗纠纷数量,其中产生赔偿的医疗纠纷数量及赔偿金额

  自行处理( )起,产生赔偿()起,赔偿金额( )万元

 

  3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并处理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数量,其中产生赔偿的医疗纠纷数量及赔偿金额

  处理( )起,产生赔偿( )起,赔偿金额( )万元

 

  4

  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案件)数量

  ( )起

 

  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量

  ( )个

 

  6

  本月新增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

  ( )个

 

  7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数量(其中专职调解员数)

  ( )人,( )人

 

  8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数量

  ( )件

 

  9

  政府全额保障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及金额

  ( )个,( )万元

 

  10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比率

  ( % )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1

  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旗县区数量,本月新增加数量。

  ()个,本月新增()个

 

  2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数量(其中三级、二级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数量)。

  共()家,其中三级()家,二级()家,其他()家。

 

  3

  参加医疗风险互助金的医院数量(其中三级、二级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数量)。

  共()家,其中三级()家,二级()家,其他()家。

 

  4

  参加医疗意外险的医院数量(其中三级、二级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数量)。

  共()家,其中三级()家,二级()家,其他()家。


  备注:本表所填内容均为本年度1月至今的累计数据。
  上报时间为每月的7日前。
  邮箱:nmgyzygc@163.com
  传真:0471-694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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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7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计医字〔2016〕430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综治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保监局
2016年8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健全机制”的原则,通过组织开展全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和满意度显著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旗县级医院全覆盖,涉医违法犯罪有效遏制,医疗机构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决制止,特别是对正在实施伤害医务人员行为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2.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伤医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快捕快诉。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应当依法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依法公开。
  3.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委托自治区医师协会为全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盟市行业协会为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
  (二)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全区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
  1.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建设,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要求,加强医院安保队伍建设、培训和守护巡查,加强防护器材装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保险装备配备,加强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建设,提高医疗机构“三防”能力。
  2.做好重点区域安全防护工作。严格落实病房、门急诊等诊疗区域管理,设立专门人员负责诊区秩序管理,候诊区与诊疗区应当分区管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物理隔离;二级以上医院门急诊和病房的公共区域必须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设备,落实人防力量;重点加强急诊、夜间值班科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足够力量对急诊科实行不间断巡查守护。部分地区的重点医疗机构借鉴公共场所安保经验,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开展安检试点工作。
  3.健全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组建应急安保队伍,确保发生警情时,有安保力量第一时间予以先期控制,防止事态升级。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指导。自治区 “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向全区通报。
  (三)巩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长效机制建设。
  1.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强化部门联动,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着力突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
  2.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综治办等部门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立法调研,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地方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医疗纠纷调处提供法治保障。
  3.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投诉管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拓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不断提升调解水平,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向旗县域延伸,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不断扩大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面;保监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
  4.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内部管理漏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机制,提升患者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增加急诊科人员配备,固定的急诊医师、急诊护士不得少于急诊科在岗医师、护士的75%,严格执行急诊诊疗操作规范,强化与院前急救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危重症患者抢救工作。推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注册信息联网公开。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建立并完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务人员人文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技能,以患者为中心,进行全程人文关怀。
  5.开展创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活动。自治区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和卫生计生委联合在自治区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平安医院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推出一批示范单位,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要求,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完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1.加强正面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感人事迹,弘扬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力宣传医改成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科学就医宣传活动,宣传健康防病知识以及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患者形成合理预期,科学有序就医。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治意识。介绍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案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关部门要集中披露典型案例,发挥法制教育和警示震慑作用。涉医案件发生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
  3.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把握正确舆论方向,及时研判和有效引导舆情,要严肃新闻纪律,确保相关报道客观准确。要加强网络及新媒体规范引导,充分发挥网络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强化医患携手共同战胜疾病的报道,引导形成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三、实施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6年8月底前)
  自治区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和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或计划。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
  1.梳理摸查,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摸排梳理出性质恶劣的涉医案件,列入重点侦破打击攻坚目标,对重大案件,上级部门要挂牌督办。同时,各地要指导医疗机构梳理查找漏洞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打击声势。组织开展深度打击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抓获一批“医闹”、暴力伤医、“号贩子”等违法犯罪分子,加强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整治,使医疗机构秩序持续好转。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自治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巩固工作成果,创新工作思路,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
  自治区和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宣传、网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保监等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和盟市的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自治区和盟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机构,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坚决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于因工作不到位、不落实而引起重大涉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将盟市专项行动落实情况作为“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盟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中。各地要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医违法犯罪的地区,或因处理不到位引发群体事件的地区,要进行约谈。贯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必要时实施一票否决。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地应当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入研究涉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综治组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提高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机关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要尽快侦破,依法处置;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及时起诉、审判;宣传、网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管控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不得渲染炒作,避免犯罪效仿,对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监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专项行动期间,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及时收集汇总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16年11月30日报送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2017年5月31日报送专项行动总结评估报告。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每月进展情况数据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月报工作。各盟市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给自治区相应上级部门,由自治区相应部门报送国家。
  附件
  “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每月进展情况数据统计表
  盟市(盖章):          (    年  月  日-  月  日)

项目

序号

项     目

数   量

  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

  1

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数量

( )件

 

2

伤害医务人员犯罪案件数量,受到伤害医务人员人数

( )件,( )人

 

3

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数

()件

 

4

公安机关现场依法制止“医闹”事件次数

()次

 

  5

公安机关摸排的职业“医闹”人员数量

( )人

 

6

  公安机关因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案件出动警力总次数

( )次

 

7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其中:   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起、故意伤害罪( )起、故意毁坏财物罪( )起、寻衅滋事罪( )起。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违规停尸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其中:   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起。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行为,其中: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起。

 

  (4)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行为,其中:   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侮辱罪( )起、寻衅滋事罪( )起。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其中: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危及公共安全罪( )起。

 

  (6)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中:治安案件( )起,涉嫌构成犯罪( )起。

 

  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1

  二级以上医院系统建设达标情况

  达标率( )

 

  2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应急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情况

  设立应急报警装置( )家,已与公安机关联网( )家

 

  3

  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现场处理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次数

  ( )次

 

  4

  各级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培训次数

  ( )次

 

  5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数量

  ( )家

 

  医疗纠纷处理

  1

  医疗机构内部受理的医疗投诉数量

  ( )起

 

  2

  医疗机构自行处理的的医疗纠纷数量,其中产生赔偿的医疗纠纷数量及赔偿金额

  自行处理( )起,产生赔偿()起,赔偿金额( )万元

 

  3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并处理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数量,其中产生赔偿的医疗纠纷数量及赔偿金额

  处理( )起,产生赔偿( )起,赔偿金额( )万元

 

  4

  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案件)数量

  ( )起

 

  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量

  ( )个

 

  6

  本月新增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

  ( )个

 

  7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数量(其中专职调解员数)

  ( )人,( )人

 

  8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医疗纠纷数量

  ( )件

 

  9

  政府全额保障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及金额

  ( )个,( )万元

 

  10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比率

  ( % )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1

  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旗县区数量,本月新增加数量。

  ()个,本月新增()个

 

  2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数量(其中三级、二级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数量)。

  共()家,其中三级()家,二级()家,其他()家。

 

  3

  参加医疗风险互助金的医院数量(其中三级、二级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数量)。

  共()家,其中三级()家,二级()家,其他()家。

 

  4

  参加医疗意外险的医院数量(其中三级、二级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数量)。

  共()家,其中三级()家,二级()家,其他()家。


  备注:本表所填内容均为本年度1月至今的累计数据。
  上报时间为每月的7日前。
  邮箱:nmgyzygc@163.com
  传真:0471-694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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