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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嫌路人太吵下楼理论 犯故意伤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1-19

   中国法院网讯(卢燕芸)因嫌楼下太吵,张先生冲下楼找路人邱某理论,发生冲突后,竟拿起家里的西瓜刀将邱某刺伤。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4月的一天半夜,张某的小孩在家中睡觉,被楼下邱某等人说话声吵醒,张某下楼找其理论,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几分钟后,张某从家中携带西瓜刀再次下楼找到邱某,与邱某发生肢体冲突,邱某用左手掌抓住张某手中西瓜刀的刀刃,张某将西瓜刀旋转一圈,导致邱某左手拇指、中指、环指、小指处肌腱、血管、神经断裂。张某发现邱某受伤后,持刀逃离现场。

  经鉴定,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张某妻子代为赔偿邱某24300元。在公诉审查起诉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邱某经济损失144300元,张某取得邱某的谅解。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等前科,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不适用社区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罪名释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主要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伤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的身体,对于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军人在作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可构成战时自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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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的一天半夜,张某的小孩在家中睡觉,被楼下邱某等人说话声吵醒,张某下楼找其理论,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几分钟后,张某从家中携带西瓜刀再次下楼找到邱某,与邱某发生肢体冲突,邱某用左手掌抓住张某手中西瓜刀的刀刃,张某将西瓜刀旋转一圈,导致邱某左手拇指、中指、环指、小指处肌腱、血管、神经断裂。张某发现邱某受伤后,持刀逃离现场。

  经鉴定,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张某妻子代为赔偿邱某24300元。在公诉审查起诉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赔偿邱某经济损失144300元,张某取得邱某的谅解。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等前科,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不适用社区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罪名释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主要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伤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他人的身体,对于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军人在作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可构成战时自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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