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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车窗盗窃财物 “前科男”又获刑三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19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行至袁州区某小区附近马路边,发现被害人万某停放的一辆越野车,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撬开右后车窗,打开车门,将车内一条金项链、一件黑色外套盗走,后将金项链卖掉,得款8230元。外套被扣押后已归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131元。

  2020年4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经过袁州区汽车西站时,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汽车,其用地上一块青砖砸烂右后车窗,打开车门,将车内8万元现金和一条硬中华香烟盗走。因心生畏惧,次日主动联系袁州区公安局城北刑侦队民警,后委托绰号叫“土匪佬”的人(身份不详)将80000元赃款交给公安机关,后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硬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1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于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5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物损毁,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前主动退赃80000元,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构成盗窃罪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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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车窗盗窃财物 “前科男”又获刑三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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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行至袁州区某小区附近马路边,发现被害人万某停放的一辆越野车,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撬开右后车窗,打开车门,将车内一条金项链、一件黑色外套盗走,后将金项链卖掉,得款8230元。外套被扣押后已归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131元。

  2020年4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经过袁州区汽车西站时,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汽车,其用地上一块青砖砸烂右后车窗,打开车门,将车内8万元现金和一条硬中华香烟盗走。因心生畏惧,次日主动联系袁州区公安局城北刑侦队民警,后委托绰号叫“土匪佬”的人(身份不详)将80000元赃款交给公安机关,后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被盗硬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1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于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54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物损毁,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前主动退赃80000元,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构成盗窃罪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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