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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人士称,《指引》的发布,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浙江开始正式探索。

  《指引》共61条,包括11个部分,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因为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如今已不鲜见。但对个人债务,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企业经营者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建新表示,《指引》旨在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根据《指引》,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即类个人破产。

  而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由本人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财产状况申报、债权人清册、收入和支出证据、诚信承诺书等。人民法院将召集已知债权人听证会,并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债务免除承诺,并将此作为启动的条件之一。

  据介绍,启动后,人民法院将限制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要求债务人如实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财产情况等。《指引》明确,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徐建新说,除内容严格在法律框架内,浙江的《指引》也结合实际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探索创新,如设立双重表决规则、将债权人会议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范围结论作为人民法院相应决定重要依据、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减免债务承诺等。

  2018年以来,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词被频繁提及。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去年2月,《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据了解,此前,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已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试点,并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如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开展个人债务重整。温州中院、台州中院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台有关文件,从审判、执行入手,尝试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突破。

  据悉,截至今年9月,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总额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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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人士称,《指引》的发布,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浙江开始正式探索。

  《指引》共61条,包括11个部分,提出“依法合规、鼓励探索、府院联动”基本原则,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因为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如今已不鲜见。但对个人债务,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企业经营者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建新表示,《指引》旨在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建立一套有效的区分机制,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

  根据《指引》,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即类个人破产。

  而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当由本人提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书、财产状况申报、债权人清册、收入和支出证据、诚信承诺书等。人民法院将召集已知债权人听证会,并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债务免除承诺,并将此作为启动的条件之一。

  据介绍,启动后,人民法院将限制债务人的高消费行为,要求债务人如实报告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近亲属名下财产情况等。《指引》明确,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徐建新说,除内容严格在法律框架内,浙江的《指引》也结合实际进行了最大程度的探索创新,如设立双重表决规则、将债权人会议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范围结论作为人民法院相应决定重要依据、引导债权人作出附条件减免债务承诺等。

  2018年以来,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词被频繁提及。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去年2月,《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据了解,此前,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已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试点,并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如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开展个人债务重整。温州中院、台州中院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台有关文件,从审判、执行入手,尝试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突破。

  据悉,截至今年9月,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总额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孟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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