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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公布下半年“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4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7人

发布时间:2020-12-10

12月9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今年下半年21名“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

据了解,本次向社会公布的21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4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7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67%和33%。

其中,年龄最大的67岁、最小的22岁;男性21人(占100%)、女性0人(占0%);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4人(占19.05%)、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15人(占71.43%)、50岁以上(含50岁)的2人(占9.52%);30至4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有11人。

民警表示,“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自2013年以来,成都市已有786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现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简述:

2020年1月14日晚上,刘某某驾驶号牌为川CWF8××的白色大众牌小型客车,从成都市东部新区石板凳镇方向沿简三路往草池方向行驶。22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简三线21公里+800米处,撞到行人马某某,致马某某受伤。事发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当逃逸至东部新区机场一标段便道处,撞到与其同向行进的行人邹某某、何某某,致二人受伤。刘某某继续驾车逃逸,在东部新区货运大道机场三标段外路口又与夏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Z8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车辆无法移动,刘某某弃车逃匿。

东部新区交警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破工作,连续追踪,在货运大道路边草丛中将刘某某挡获,挡获后将刘某某带至三岔镇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5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责任:

经调查,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轻微伤、2人受轻伤、两车受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刘某某承担3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6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赵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简述:

2020年3月4日12时16分许,赵某驾驶川AX70×ד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超过核载质量的建渣,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与建设北路三段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为黄灯时驶入路口,遇朱某某骑自行车由赵某所驾车行方向右至左,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进入路口直行,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离开事故现场。赵某迫于公安机关侦破工作压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事故责任:

经调查,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7月30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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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警公布下半年“终生禁驾”驾驶人名单: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4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7人

发布时间:2020-12-10

12月9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今年下半年21名“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

据了解,本次向社会公布的21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4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7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67%和33%。

其中,年龄最大的67岁、最小的22岁;男性21人(占100%)、女性0人(占0%);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4人(占19.05%)、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15人(占71.43%)、50岁以上(含50岁)的2人(占9.52%);30至40岁年龄段人数最多,有11人。

民警表示,“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自2013年以来,成都市已有786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现场。

『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简述:

2020年1月14日晚上,刘某某驾驶号牌为川CWF8××的白色大众牌小型客车,从成都市东部新区石板凳镇方向沿简三路往草池方向行驶。22时40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简三线21公里+800米处,撞到行人马某某,致马某某受伤。事发后刘某某驾车逃逸,当逃逸至东部新区机场一标段便道处,撞到与其同向行进的行人邹某某、何某某,致二人受伤。刘某某继续驾车逃逸,在东部新区货运大道机场三标段外路口又与夏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Z8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车辆无法移动,刘某某弃车逃匿。

东部新区交警支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破工作,连续追踪,在货运大道路边草丛中将刘某某挡获,挡获后将刘某某带至三岔镇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5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责任:

经调查,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轻微伤、2人受轻伤、两车受损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刘某某承担3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6月5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赵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情简述:

2020年3月4日12时16分许,赵某驾驶川AX70×ד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超过核载质量的建渣,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与建设北路三段交叉路口,交通信号灯为黄灯时驶入路口,遇朱某某骑自行车由赵某所驾车行方向右至左,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进入路口直行,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离开事故现场。赵某迫于公安机关侦破工作压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

事故责任:

经调查,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7月30日,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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