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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七条 继续盘问》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五十七条 内容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更新时间:2018-12-04 13:45:51.62

释义阐明

第五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继续盘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

当场盘问、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场对其进行盘问和检查的权力。这是《人民警察法》和《出境人境管理法》赋予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盘问,是指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行为进行仔细查问。所谓检查是与当场盘问配合进行的,主要是指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其身份证件、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携带有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违禁品等,以排除或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当场盘问、检查是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场进行的,具有即时性。当场盘问、检查的目的是对行为人是否有违法犯罪疑尽快作出判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必须以当场盘问、检查为前提,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严格遵照《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目前可以对两类人适用继续盘问:一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二是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是相同的。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情况下为12小时,也就是说,对适用继续盘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尽量在12小时内审查完毕,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不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12小时以内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方可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情形要同时符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和“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在24小时内,经过继续盘问已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应当立即释放;二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依法需要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限内依法变更、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三是已查明其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关于继续盘问的审批权问题,《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赋子了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本规定与此规定也是一致的,主要考虑到从《人民警察法》关于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适用目的、适用对象,有关办案部门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看,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赋予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是比较科学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采取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不得批准继续盘问。对符合继续盘问适用条件,确有必要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带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另外,《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嫌疑的人员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因此,对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嫌疑的人员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审批。

更新时间:2018-12-04 13:46:14.727

实务指南

哪些情况下可以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即个前提、四种对象“一个前提”是经“当场盘问、检查”,“四种对象”包括: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3)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在实际执法中,要注意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些人员不适用继续盘问,如经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等等。另外,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总之,公安机关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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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更新时间:2018-12-04 13:45:51.62

释义阐明

第五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继续盘问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

当场盘问、检查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场对其进行盘问和检查的权力。这是《人民警察法》和《出境人境管理法》赋予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所谓盘问,是指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行为进行仔细查问。所谓检查是与当场盘问配合进行的,主要是指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其身份证件、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携带有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违禁品等,以排除或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当场盘问、检查是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场进行的,具有即时性。当场盘问、检查的目的是对行为人是否有违法犯罪疑尽快作出判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必须以当场盘问、检查为前提,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严格遵照《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目前可以对两类人适用继续盘问:一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二是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的规定是相同的。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情况下为12小时,也就是说,对适用继续盘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尽量在12小时内审查完毕,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不将被盘问人送入候问室12小时以内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方可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情形要同时符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和“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在24小时内,经过继续盘问已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应当立即释放;二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依法需要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限内依法变更、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三是已查明其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关于继续盘问的审批权问题,《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赋子了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本规定与此规定也是一致的,主要考虑到从《人民警察法》关于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的适用目的、适用对象,有关办案部门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看,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赋予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是比较科学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采取传唤、强制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不得批准继续盘问。对符合继续盘问适用条件,确有必要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带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适用继续盘问。另外,《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嫌疑的人员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因此,对有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嫌疑的人员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审批。

更新时间:2018-12-04 13:46:14.727

实务指南

哪些情况下可以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即个前提、四种对象“一个前提”是经“当场盘问、检查”,“四种对象”包括: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1)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2)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3)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4)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在实际执法中,要注意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的规定,有些人员不适用继续盘问,如经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等等。另外,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总之,公安机关在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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