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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 168—1997》

发布时间:2020-12-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168—199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 械 性 损 伤 尸 体 检 验

公安部1997-05-15发布  1997-07-01实施

 

说  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教研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祝家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人员组成、检验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的法医鉴别工作。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鹼I:作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匸作质量,与国际法医鉴定工作接轨。

2.2 要求

2.2.1 内容

本标准仅规定工作准则,未涉及各种机械性损伤鉴别及死亡原因的诊断标准。

2.2.2 步骤

机械性损伤后受害者的尸体检査应按本标准所列各条顺序进行,全部实现。

3. 任务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鉴别应回答下列问题:

损伤数目及分布、位置、大小、深度。

损伤种类(擦伤、挫伤、创、骨折、内脏破裂)。

致伤物种类(钝器、锐器、枪弹或爆炸)。

损伤时间(生前伤或死后伤,推断损伤至死亡所经过时间)。

死亡原因。

死亡方式(自杀、他杀、意外或不明)。

死者的个体识别。

死亡时间。

4. 人员组成

4.1 公安机关法医

死因及死亡方式未明的机械性死亡者的尸体以及公安机关承担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持并组织参与人员,指定法医与有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勘査,尸体山法医负责检验。

4.2 检察院及法院法医

检察院或法院承担的案件,由检察院或法院主持并组织人员,指定法氏与冇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勘査, 尸体由法医负责检验。

4.3 其他法房

聘请院校或其他法医参与鉴定时,可山公、检、法等单位主持,被聘请的法医与其他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勘査,尸体由法医负责检验。

5. 现场勘査

5.1 任务

法医在现场勘査中的任务是调査案情、勘验尸体与环境和附近物品的关系、检査尸体的衣着、检验尸表,观察可供做个人识别的特征、收集有关物证,提出初步意见供进一步侦察参考。

5.2 调査对象

调査案情应找案发当时在场者、与死者关系最密切的人、曾参与临死前抢救的人以及可能提供不问意见的有关人员,应逐个做好记录,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材料者签字。

5.3 确认死亡

法医应首先检査有无尸体现象,以确认死亡。根据尸体现象和体温测定,推断死亡时间。

5.4 尸体与环境的关系

观察尸体的姿势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除摄影和录像外,还应绘制观场平面图,以表明尸体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根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分析该现场为第几现场。

5.5 收集物证

尸体衣袋内的物品应逐项登记,由法医与刑侦人员共同签名;所收集的其他物品亦应登记并共同签名, 交有关负责人员签收保管。

6. 衣着检查

6.1 目的

法医检査尸体衣着的目的是检査衣着上是否有有助于个体识别的特征、与死因鉴定有关的迹象;包括检査衣服上由致伤物所致的破损,观察血迹分布和形状,寻找附着的毛发或其上的分泌物、排泄物,将致伤物所致衣服破损与尸体上的损伤进行比对,搜索致伤物在衣服上遗留的痕迹。

6.2 剪开衣服

如有必要可引开衣服,剪痕应作具体记录。

6.3 检査衣服破损

对衣服上的破损的形态应仔细检査、记录。特别是与尸体上损伤相应部位的破损必须检査其大小、织物纤维改変、破损边缘及两角情况以及破损边缘的附着物。将所见与尸体上的损伤比对。如尸体已被触动过,应仔细了解是否改变了原始的衣着破损情况及其变迁经过。

6.4 估计衣服上的血量。

6.5 衣服上的痕迹应妥善保存,较大的颗粒或附着物应另行包装。

7. 尸表检査

7.1 次数

在现场就应进行尸表检査。如后来要做尸体解剖,则在解剖前再做一次尸表检査。两次检査所见相比, 可能有不同的发现。

7.2 尸表一般检査

检査尸体的身长、肤色、发育情况,尸体现象的发展程度,注意可供个人识别的特征及体表附着物。

7.3 损伤情况检査

7.3.1 损伤情况

观察尸体上各部位损伤情况,在印好的体表各部位轮廓图上具体标明损伤的位置及大小,注明损伤的种类,观察尸体各部位外形有无异常,以推测有无骨折。

7.3.2 擦伤

对擦伤成用放大镜仔细观察表皮翘起的方向及形态,以分析外力的作用方向。

7.3.3 挫伤

对挫伤应注明其表面有无擦痕,如有则注明其方向、大小及颜色。从颜色估计挫伤的深度。

7.3.4 创

对创应描述创口形状、创缘、创角、创壁、创腔及创底的情况;观察创壁间有无组织间桥,创腔内有无异物,创缘周围有无其余附着物的痕迹;用手指将两创缘合拢或用透明胶纸贴住后可观察创角及创缘的形状。

7.4 出血

7.4.1 血迹形态

注意体表出血的来源及血迹的分布,描述血迹的形态及流注的方向,以估计出血时人体的位置及姿势以及出血后保持在该位置的时间。从血迹形态考虑是动脉或静脉出血。

7.4.2 岀血量

从体表及衣服上的血迹估计出血量。

7.5 伤痕周围附着物

7.5.1 火药或烟晕

创周如见火药或烟晕,应观察其分布范围并测量其直径,描述其颜色。

7.5.2 其他附着物

仔细观察伤痕周围有无其他附着物,如泥沙、油污、铁锈、纤维或漆末等,如有应记录、提取,妥善保存。

8. 尸体解剖

8.1 要求

尸体解剖应尽可能将尸体运至有一定设备的解剖室施行。尸体解剖成剖开颅、胸、腹三腔,査明从皮肤开始的损伤的深度、创内有无异物,査明内脏损伤的部位及程度、内出血情况,找出直接死因。还应暴露骨折部位,査明骨折位置、分布及断端怙况。解剖前还要对尸体上的衣服及体表进行再次检査。

8.2 检査头皮及颅骨

检査头皮创伤的深度,头皮及帽状腱膜下出血的分布范围。剥下头皮观察颅骨骨折的条数、走向及交叉情况,有无凹陷或缺损。将头皮损伤与颅骨骨折进行比对,找出造成颅骨骨折的暴力在头皮上形成的损伤,分析二者的关系。锯开颅骨后还应检査颅顶骨内板骨折情况,与颅骨外板进行比较。颅骨骨折要在取出脑并剥去颅底的硬脑膜后才能观察清楚。

8.3 检査硬脑膜及蛛网膜

在发现硬膜外血肿时必须检査相应部位的颅骨骨折和头皮损伤。硬膜下血肿多因桥静脉破裂,常找不到血管破裂点。硬膜下血肿形成后经过一定时间死亡者,应观察血肿的机化情况,以推断出血时间。如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应检査相应部位大脑皮质,以判断是否因脑挫伤所致;如血肿在脑底,应用流水徐徐洗去血块后观察脑底动脉有无先夭性动脉痛,如仍看不清,可用注射器从大脑基底动脉注入清水,同时仔细观察;如出血位于脑底后部,应检査颈上部有无损伤,有无椎动脉上.端出血进入脑底蛛网膜下腔的可能。

8.4 检査脑

除特殊急需者外,脑的检査最好在用福尔马林固定后进行。脑的固定可用足够大的容器,内储10%的福尔马林液,以一细绳穿过大脑基底动脉间将脑悬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24h后换以新的福尔马林液,再固定数日,才进行切开检査。注意观察脑挫伤及脑出血的部位、大小、范围及颜色。

8.4.1 切脑时先用小刀从中脑上段切断,以分离大脑。

8.4.2 大脑常用脑刀作冠状切开,每隔1~ 15cm切一刀;或用13刀法。

8.4.3 小脑及脑干水平切开,每隔0. 5cm切一刀。

8.5 检査颈部

检査颈椎有无脱位、骨折,颈部大血管有无损伤。必要时得裾开脊椎将颈部脊髓取出。

8.6 检査胸部

检査心、肺有无挫伤,主动脉有无破裂。检査胸腔内脏后将主动脉剥下,观察胸惟有无脱位或骨折。

8.7 检査腹部

检査两侧横膈高度,观察各脏器位置有无异常,肝、脾、胰、主动脉、肠及盆腔内脏有无出血、破裂。 如有破裂,应记录裂纹的走向。査完后剝下主动脉,检査脊椎有无脱位或骨折,骨盆有无骨折。

8.8 寻找枪弹或爆炸物

对枪伤死亡者宜在解剖前拍X光片,解剖时取出遗留在体内的弹头作为物证。如系爆炸伤致死,则应在体内寻找爆炸物及其碎片。

8.9 检査弹道

对枪伤死亡者解剖时要査明枪弹的射入口、射出口;弹头在体内的行进途径以及弹头所伤及的器官和组织;检查射入口深部有无火药、烟尘。

9. 组织学检査

9.1采取组织块

尸体解剖后应从各损伤及全身各脏器切取组织块用10%的福尔马林液保存,以备必要时做组织切片。

9.2 常规切片

如条件许可,或肉眼检査不能明确死因或某些改变肉眼检査不能确定时,可做常规石蜡切片,用苏木素伊红染色。

9.3 脂肪染色

怀疑脂肪栓塞时,应取多块肺和脑组织,宜接或经福尔马林固定后做冰冻切片,脂肪染色,在显微镜下观察。

9.4 特殊染色

需要显示组织中某些特殊物质和结构时,可用各种特殊染色法、组织化学法和免疫组织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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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168—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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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械 性 损 伤 尸 体 检 验

公安部1997-05-15发布  1997-07-01实施

 

说  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山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教研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祝家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的人员组成、检验内容、步骤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的法医鉴别工作。

2. 总则

2.1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鹼I:作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匸作质量,与国际法医鉴定工作接轨。

2.2 要求

2.2.1 内容

本标准仅规定工作准则,未涉及各种机械性损伤鉴别及死亡原因的诊断标准。

2.2.2 步骤

机械性损伤后受害者的尸体检査应按本标准所列各条顺序进行,全部实现。

3. 任务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鉴别应回答下列问题:

损伤数目及分布、位置、大小、深度。

损伤种类(擦伤、挫伤、创、骨折、内脏破裂)。

致伤物种类(钝器、锐器、枪弹或爆炸)。

损伤时间(生前伤或死后伤,推断损伤至死亡所经过时间)。

死亡原因。

死亡方式(自杀、他杀、意外或不明)。

死者的个体识别。

死亡时间。

4. 人员组成

4.1 公安机关法医

死因及死亡方式未明的机械性死亡者的尸体以及公安机关承担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主持并组织参与人员,指定法医与有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勘査,尸体山法医负责检验。

4.2 检察院及法院法医

检察院或法院承担的案件,由检察院或法院主持并组织人员,指定法氏与冇关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勘査, 尸体由法医负责检验。

4.3 其他法房

聘请院校或其他法医参与鉴定时,可山公、检、法等单位主持,被聘请的法医与其他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勘査,尸体由法医负责检验。

5. 现场勘査

5.1 任务

法医在现场勘査中的任务是调査案情、勘验尸体与环境和附近物品的关系、检査尸体的衣着、检验尸表,观察可供做个人识别的特征、收集有关物证,提出初步意见供进一步侦察参考。

5.2 调査对象

调査案情应找案发当时在场者、与死者关系最密切的人、曾参与临死前抢救的人以及可能提供不问意见的有关人员,应逐个做好记录,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材料者签字。

5.3 确认死亡

法医应首先检査有无尸体现象,以确认死亡。根据尸体现象和体温测定,推断死亡时间。

5.4 尸体与环境的关系

观察尸体的姿势及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除摄影和录像外,还应绘制观场平面图,以表明尸体与周围物体的关系。根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分析该现场为第几现场。

5.5 收集物证

尸体衣袋内的物品应逐项登记,由法医与刑侦人员共同签名;所收集的其他物品亦应登记并共同签名, 交有关负责人员签收保管。

6. 衣着检查

6.1 目的

法医检査尸体衣着的目的是检査衣着上是否有有助于个体识别的特征、与死因鉴定有关的迹象;包括检査衣服上由致伤物所致的破损,观察血迹分布和形状,寻找附着的毛发或其上的分泌物、排泄物,将致伤物所致衣服破损与尸体上的损伤进行比对,搜索致伤物在衣服上遗留的痕迹。

6.2 剪开衣服

如有必要可引开衣服,剪痕应作具体记录。

6.3 检査衣服破损

对衣服上的破损的形态应仔细检査、记录。特别是与尸体上损伤相应部位的破损必须检査其大小、织物纤维改変、破损边缘及两角情况以及破损边缘的附着物。将所见与尸体上的损伤比对。如尸体已被触动过,应仔细了解是否改变了原始的衣着破损情况及其变迁经过。

6.4 估计衣服上的血量。

6.5 衣服上的痕迹应妥善保存,较大的颗粒或附着物应另行包装。

7. 尸表检査

7.1 次数

在现场就应进行尸表检査。如后来要做尸体解剖,则在解剖前再做一次尸表检査。两次检査所见相比, 可能有不同的发现。

7.2 尸表一般检査

检査尸体的身长、肤色、发育情况,尸体现象的发展程度,注意可供个人识别的特征及体表附着物。

7.3 损伤情况检査

7.3.1 损伤情况

观察尸体上各部位损伤情况,在印好的体表各部位轮廓图上具体标明损伤的位置及大小,注明损伤的种类,观察尸体各部位外形有无异常,以推测有无骨折。

7.3.2 擦伤

对擦伤成用放大镜仔细观察表皮翘起的方向及形态,以分析外力的作用方向。

7.3.3 挫伤

对挫伤应注明其表面有无擦痕,如有则注明其方向、大小及颜色。从颜色估计挫伤的深度。

7.3.4 创

对创应描述创口形状、创缘、创角、创壁、创腔及创底的情况;观察创壁间有无组织间桥,创腔内有无异物,创缘周围有无其余附着物的痕迹;用手指将两创缘合拢或用透明胶纸贴住后可观察创角及创缘的形状。

7.4 出血

7.4.1 血迹形态

注意体表出血的来源及血迹的分布,描述血迹的形态及流注的方向,以估计出血时人体的位置及姿势以及出血后保持在该位置的时间。从血迹形态考虑是动脉或静脉出血。

7.4.2 岀血量

从体表及衣服上的血迹估计出血量。

7.5 伤痕周围附着物

7.5.1 火药或烟晕

创周如见火药或烟晕,应观察其分布范围并测量其直径,描述其颜色。

7.5.2 其他附着物

仔细观察伤痕周围有无其他附着物,如泥沙、油污、铁锈、纤维或漆末等,如有应记录、提取,妥善保存。

8. 尸体解剖

8.1 要求

尸体解剖应尽可能将尸体运至有一定设备的解剖室施行。尸体解剖成剖开颅、胸、腹三腔,査明从皮肤开始的损伤的深度、创内有无异物,査明内脏损伤的部位及程度、内出血情况,找出直接死因。还应暴露骨折部位,査明骨折位置、分布及断端怙况。解剖前还要对尸体上的衣服及体表进行再次检査。

8.2 检査头皮及颅骨

检査头皮创伤的深度,头皮及帽状腱膜下出血的分布范围。剥下头皮观察颅骨骨折的条数、走向及交叉情况,有无凹陷或缺损。将头皮损伤与颅骨骨折进行比对,找出造成颅骨骨折的暴力在头皮上形成的损伤,分析二者的关系。锯开颅骨后还应检査颅顶骨内板骨折情况,与颅骨外板进行比较。颅骨骨折要在取出脑并剥去颅底的硬脑膜后才能观察清楚。

8.3 检査硬脑膜及蛛网膜

在发现硬膜外血肿时必须检査相应部位的颅骨骨折和头皮损伤。硬膜下血肿多因桥静脉破裂,常找不到血管破裂点。硬膜下血肿形成后经过一定时间死亡者,应观察血肿的机化情况,以推断出血时间。如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应检査相应部位大脑皮质,以判断是否因脑挫伤所致;如血肿在脑底,应用流水徐徐洗去血块后观察脑底动脉有无先夭性动脉痛,如仍看不清,可用注射器从大脑基底动脉注入清水,同时仔细观察;如出血位于脑底后部,应检査颈上部有无损伤,有无椎动脉上.端出血进入脑底蛛网膜下腔的可能。

8.4 检査脑

除特殊急需者外,脑的检査最好在用福尔马林固定后进行。脑的固定可用足够大的容器,内储10%的福尔马林液,以一细绳穿过大脑基底动脉间将脑悬于福尔马林液中,固定24h后换以新的福尔马林液,再固定数日,才进行切开检査。注意观察脑挫伤及脑出血的部位、大小、范围及颜色。

8.4.1 切脑时先用小刀从中脑上段切断,以分离大脑。

8.4.2 大脑常用脑刀作冠状切开,每隔1~ 15cm切一刀;或用13刀法。

8.4.3 小脑及脑干水平切开,每隔0. 5cm切一刀。

8.5 检査颈部

检査颈椎有无脱位、骨折,颈部大血管有无损伤。必要时得裾开脊椎将颈部脊髓取出。

8.6 检査胸部

检査心、肺有无挫伤,主动脉有无破裂。检査胸腔内脏后将主动脉剥下,观察胸惟有无脱位或骨折。

8.7 检査腹部

检査两侧横膈高度,观察各脏器位置有无异常,肝、脾、胰、主动脉、肠及盆腔内脏有无出血、破裂。 如有破裂,应记录裂纹的走向。査完后剝下主动脉,检査脊椎有无脱位或骨折,骨盆有无骨折。

8.8 寻找枪弹或爆炸物

对枪伤死亡者宜在解剖前拍X光片,解剖时取出遗留在体内的弹头作为物证。如系爆炸伤致死,则应在体内寻找爆炸物及其碎片。

8.9 检査弹道

对枪伤死亡者解剖时要査明枪弹的射入口、射出口;弹头在体内的行进途径以及弹头所伤及的器官和组织;检查射入口深部有无火药、烟尘。

9. 组织学检査

9.1采取组织块

尸体解剖后应从各损伤及全身各脏器切取组织块用10%的福尔马林液保存,以备必要时做组织切片。

9.2 常规切片

如条件许可,或肉眼检査不能明确死因或某些改变肉眼检査不能确定时,可做常规石蜡切片,用苏木素伊红染色。

9.3 脂肪染色

怀疑脂肪栓塞时,应取多块肺和脑组织,宜接或经福尔马林固定后做冰冻切片,脂肪染色,在显微镜下观察。

9.4 特殊染色

需要显示组织中某些特殊物质和结构时,可用各种特殊染色法、组织化学法和免疫组织化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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