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星标律师
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64次
2020年18期
赵俊甫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绑架是通过暴力等强力手段将被害人人身自由与安全置于非正常状态,使被害人成为刀俎上的鱼肉、掌控于绑匪手心的筹码。传统及主流观点一直坚守要求存在绑匪、人质、第三人三方构造的主张,但从法律、法理及实践层面检视,传统观点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痼疾。从合法性及实质合理性的立场出发,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对被害人在特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形成一定程度稳定性的实力支配,进而以此为筹码,直接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亦可构成绑架罪,不限于必须是向第三人勒索赎金。新主张不会造成罪名区分的混乱,立足于绑架罪与的本质特征及行为模式方面的差异,对二罪进行区分,仍然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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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8期
赵俊甫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绑架是通过暴力等强力手段将被害人人身自由与安全置于非正常状态,使被害人成为刀俎上的鱼肉、掌控于绑匪手心的筹码。传统及主流观点一直坚守要求存在绑匪、人质、第三人三方构造的主张,但从法律、法理及实践层面检视,传统观点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痼疾。从合法性及实质合理性的立场出发,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对被害人在特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形成一定程度稳定性的实力支配,进而以此为筹码,直接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亦可构成绑架罪,不限于必须是向第三人勒索赎金。新主张不会造成罪名区分的混乱,立足于绑架罪与的本质特征及行为模式方面的差异,对二罪进行区分,仍然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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