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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刑事案件罚没所得应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发布时间:2021-03-03

2021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作为社科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拟向大会提交“刑事案件罚没所得应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建议。

朱征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均规定应上缴国库,但对于是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并未具体的规定。而在实践中,地方取得的罚没所得一般上缴地方国库,地方政府通常会返还部分罚没所得给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

朱征夫介绍,这种体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其弊端也越发明显,容易造成国家司法权与地方行政权之间的界限被混淆,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失灵。

他进一步解释,刑事案件罚没上缴地方国库,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要求司法机关做出“贡献”,导致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不积极寻找案源,选择经济利益更大的案件进行查办,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应运产生。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办案的目的不是为了正确实施法律打击犯罪,而是为了逐取利益,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涉经济犯罪领域不断蔓延地势头更使人们误以为司法机关‘抓人就是为了搞钱’,降低了全社会对司法行为的评价,贬损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朱征夫如是说。

因此,朱征夫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以此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同时协调中央和地方财力,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办案经费保障,切实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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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对于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均规定应上缴国库,但对于是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并未具体的规定。而在实践中,地方取得的罚没所得一般上缴地方国库,地方政府通常会返还部分罚没所得给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

朱征夫介绍,这种体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其弊端也越发明显,容易造成国家司法权与地方行政权之间的界限被混淆,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失灵。

他进一步解释,刑事案件罚没上缴地方国库,容易造成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要求司法机关做出“贡献”,导致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得不积极寻找案源,选择经济利益更大的案件进行查办,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应运产生。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办案的目的不是为了正确实施法律打击犯罪,而是为了逐取利益,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不仅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涉经济犯罪领域不断蔓延地势头更使人们误以为司法机关‘抓人就是为了搞钱’,降低了全社会对司法行为的评价,贬损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朱征夫如是说。

因此,朱征夫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以此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同时协调中央和地方财力,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办案经费保障,切实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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