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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有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1-03-03

2021年,时值“十四五”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时代进行自我业务革新?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如何引领司法实践?“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重塑性变革之路如何破局?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特别推出最高检十大厅长系列专访,借此回望检察业务革新的历程和经验,呈现检察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贡献。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谈金融犯罪现状:

非法金融活动仍高发,一些犯罪人员“挂羊头卖狗肉”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是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郑新俭:过去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方面,确实遇到不少新问题、新情况,对此我们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

第一,服务“六稳”“六保”对金融犯罪刑事政策把握提出更高要求。在办案涉及企业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如何妥善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复工复产之间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业金融犯罪案件时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一方面,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最高检对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提出要求,综合各方面因素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另一方面,坚持严的一面,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证券期货犯罪、洗钱犯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从严追究。

第二,隐藏在金融创新背后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然高发。比如,在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区块链、私募、众筹等创新活动背后,一些犯罪人员“挂羊头卖狗肉”,擅自突破金融业务特许经营边界,从事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的金融业务,有的甚至是沦为彻头彻尾的金融诈骗。如何区分真正的金融创新和伪金融创新是当前办案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专门编发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更加强调对涉案创新活动加强实质判断,穿透表象,看清本质,准确定性。

第三,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追赃挽损任务艰巨。金融犯罪一旦案发,往往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始终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一些地方积极创新工作措施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努力查清并追缴赃款赃物去向,依法查处恶意逃废债问题,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资产保值增值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谈证券期货犯罪:

持续加强专业化建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澎湃新闻: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何新特点和趋势?

郑新俭: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中,主要涉及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但去年以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明显增多。总体上,证券期货犯罪呈现以下特点趋势。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犯罪主体专业化程度高。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在一些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还形成了场外配资、操盘手等产业链条,这些人员都掌握专门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实施过程更趋隐蔽。利用他人账户、混淆资金路径逃避监管已经成为交易型证券期货犯罪的常态,查证交易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难度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更为隐蔽,传递方、接收方对抗调查、侦查问题突出,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

四是涉案金额持续上升。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一些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交易数额高达数亿元、非法获利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澎湃新闻: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不断“升级换代”,进一步加大了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检察机关有何举措?

郑新俭:证券期货犯罪中,犯罪人员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确实对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提出了不少挑战。但法网恢恢,试图通过反侦查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冒险”终究是行不通的。

近年来,检察机关建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持续加强专业化建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形成了办理疑难复杂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有效经验。

一是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强化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于疑难复杂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检察官从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开始,就围绕指控证明犯罪目标,扎实开展引导取证、法律论证等工作,用好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证明要求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在提升,证券交易所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侦查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与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方面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有效应对证券期货犯罪“升级换代”提供了科技支撑。

二是进一步提升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能力,有力指控证明犯罪。在网络时代,只要实施了证券期货犯罪,不论行为如何隐蔽,都会留下痕迹。证券期货犯罪有其自身特点,通过对交易记录、资金往来、人际关系、形成轨迹、专业背景、所使用的电子设备数据等客观证据中各类关联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可以构建起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明体系。去年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王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在三名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三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三是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既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注重对间接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的组织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又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成立的,依法从严惩处。

谈金融犯罪刑罚调整:

刑事追究只是最后惩罚手段,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澎湃新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调整集资诈骗刑罚结构,这对检察机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有何作用?

郑新俭: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档次由两档调增加为三档,将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十年提升至十五年,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由三档调整为两档,调整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这些条款的修改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近年来,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区域多、波及人员广,涉案金额急剧上升,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极为巨大,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刑法修正前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与此不相适应。将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年,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震慑和预防犯罪。

第二,更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是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基本立场。在依法追诉的涉案人员中,也要根据不同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但刑法修正前“两档十年”的刑罚结构的设置,造成不同人员区别对待的差异性难以充分显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刑罚结构调整为“三档十五年”后,我们将更加注重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三,更有利于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赃挽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人民群众尤为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该罪中专门增加一款,将“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重要地位,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或者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尽可能挽回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现实中,如何才能更加有效防范类似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

郑新俭: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看,非法集资犯罪一旦案发,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全部挽回。因此,刑事追究只是最后的惩罚手段,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安全,更重要的是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抓小抓早、防微杜渐,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发生,关键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对各类金融创新活动,不仅要把创新活动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乱创新,还要加强穿透式监管,避免金融创新名不副实、出现异化。当前,尤其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的分析,不断加强和完善针对性地监管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理性投资。为此,最高检在新媒体平台专门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专栏,每周发布一期作品,通过以案释法开展预防犯罪法治宣传。

谈民企司法保护政策:

严格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消灭“挂案”存量

澎湃新闻:在涉经济犯罪的案件办理上,有关民企司法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如何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郑新俭: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一年来,第四检察厅坚持“少捕少押慎诉”司法办案理念,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一是准确把握疫情期间不同于平时办理涉企案件的特点和要求,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全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同时保障民营企业充分复工复产。

二是持续深化平等保护理念,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依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措施,依法妥善办理民营企业案件。

2020年1月至11月,对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为29.8%,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22.2%,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依法严格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是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2020年,检察机关共起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2300余人,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40100余人,起诉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7800余人,起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1500余人。

四是针对部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这一情况,第四检察厅认真组织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2019年底排查出的2800余件“挂案”,到去年末,已经清理了2400余件,占总数的84.4%。

去年10月,我们又主动与公安部联系,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活动,让不该“负罪经营”的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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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有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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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特别推出最高检十大厅长系列专访,借此回望检察业务革新的历程和经验,呈现检察司法理念的更新和贡献。本场访谈嘉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谈金融犯罪现状:

非法金融活动仍高发,一些犯罪人员“挂羊头卖狗肉”

澎湃新闻: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时是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郑新俭:过去一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冲击,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方面,确实遇到不少新问题、新情况,对此我们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

第一,服务“六稳”“六保”对金融犯罪刑事政策把握提出更高要求。在办案涉及企业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如何妥善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复工复产之间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业金融犯罪案件时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一方面,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最高检对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提出要求,综合各方面因素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另一方面,坚持严的一面,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证券期货犯罪、洗钱犯罪、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从严追究。

第二,隐藏在金融创新背后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然高发。比如,在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区块链、私募、众筹等创新活动背后,一些犯罪人员“挂羊头卖狗肉”,擅自突破金融业务特许经营边界,从事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的金融业务,有的甚至是沦为彻头彻尾的金融诈骗。如何区分真正的金融创新和伪金融创新是当前办案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专门编发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更加强调对涉案创新活动加强实质判断,穿透表象,看清本质,准确定性。

第三,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追赃挽损任务艰巨。金融犯罪一旦案发,往往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何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始终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一些地方积极创新工作措施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努力查清并追缴赃款赃物去向,依法查处恶意逃废债问题,引导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资产保值增值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谈证券期货犯罪:

持续加强专业化建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澎湃新闻: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何新特点和趋势?

郑新俭:当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中,主要涉及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但去年以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明显增多。总体上,证券期货犯罪呈现以下特点趋势。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犯罪主体专业化程度高。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在一些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还形成了场外配资、操盘手等产业链条,这些人员都掌握专门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实施过程更趋隐蔽。利用他人账户、混淆资金路径逃避监管已经成为交易型证券期货犯罪的常态,查证交易账户、资金实际控制人难度大。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更为隐蔽,传递方、接收方对抗调查、侦查问题突出,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

四是涉案金额持续上升。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一些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交易数额高达数亿元、非法获利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澎湃新闻: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不断“升级换代”,进一步加大了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难度。检察机关有何举措?

郑新俭:证券期货犯罪中,犯罪人员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据容易隐匿、毁灭,证明犯罪难度大,确实对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提出了不少挑战。但法网恢恢,试图通过反侦查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冒险”终究是行不通的。

近年来,检察机关建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持续加强专业化建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形成了办理疑难复杂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有效经验。

一是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强化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对于疑难复杂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检察官从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开始,就围绕指控证明犯罪目标,扎实开展引导取证、法律论证等工作,用好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证明要求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需要指出的是,金融犯罪反侦查能力在提升,证券交易所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化侦查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与检察机关在指控证明犯罪方面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有效应对证券期货犯罪“升级换代”提供了科技支撑。

二是进一步提升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能力,有力指控证明犯罪。在网络时代,只要实施了证券期货犯罪,不论行为如何隐蔽,都会留下痕迹。证券期货犯罪有其自身特点,通过对交易记录、资金往来、人际关系、形成轨迹、专业背景、所使用的电子设备数据等客观证据中各类关联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可以构建起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明体系。去年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王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在三名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三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三是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既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注重对间接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的组织运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又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犯罪成立的,依法从严惩处。

谈金融犯罪刑罚调整:

刑事追究只是最后惩罚手段,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澎湃新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调整集资诈骗刑罚结构,这对检察机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有何作用?

郑新俭: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档次由两档调增加为三档,将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十年提升至十五年,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由三档调整为两档,调整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这些条款的修改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近年来,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区域多、波及人员广,涉案金额急剧上升,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极为巨大,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刑法修正前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与此不相适应。将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年,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震慑和预防犯罪。

第二,更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是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基本立场。在依法追诉的涉案人员中,也要根据不同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但刑法修正前“两档十年”的刑罚结构的设置,造成不同人员区别对待的差异性难以充分显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刑罚结构调整为“三档十五年”后,我们将更加注重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三,更有利于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赃挽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人民群众尤为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该罪中专门增加一款,将“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重要地位,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或者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尽可能挽回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现实中,如何才能更加有效防范类似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

郑新俭: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看,非法集资犯罪一旦案发,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全部挽回。因此,刑事追究只是最后的惩罚手段,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安全,更重要的是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抓小抓早、防微杜渐,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的发生,关键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对各类金融创新活动,不仅要把创新活动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乱创新,还要加强穿透式监管,避免金融创新名不副实、出现异化。当前,尤其要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的分析,不断加强和完善针对性地监管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理性投资。为此,最高检在新媒体平台专门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专栏,每周发布一期作品,通过以案释法开展预防犯罪法治宣传。

谈民企司法保护政策:

严格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消灭“挂案”存量

澎湃新闻:在涉经济犯罪的案件办理上,有关民企司法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如何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郑新俭: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一年来,第四检察厅坚持“少捕少押慎诉”司法办案理念,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一是准确把握疫情期间不同于平时办理涉企案件的特点和要求,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全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同时保障民营企业充分复工复产。

二是持续深化平等保护理念,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依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审慎适用财产性强制措施,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措施,依法妥善办理民营企业案件。

2020年1月至11月,对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犯罪的不捕率为29.8%,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22.2%,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依法严格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是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2020年,检察机关共起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2300余人,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40100余人,起诉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7800余人,起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1500余人。

四是针对部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这一情况,第四检察厅认真组织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2019年底排查出的2800余件“挂案”,到去年末,已经清理了2400余件,占总数的84.4%。

去年10月,我们又主动与公安部联系,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活动,让不该“负罪经营”的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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