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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8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牟取利益,这是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下面小编就以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案件详情

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合谋以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张农业银行4500万的国债凭证用于抵押贷款。2013年10月25日张某某派刘某某、吴学梅(另案处理)携带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后刘某某和吴学梅到晋州市宋英州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宋英州协商将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1000万。后宋英州携带该国债凭证去农业银行晋州支行进行核查,发现该国债系伪造,宋英州遂报警。刘某某、吴学梅、张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有价证券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内蒙古霍林格勒市滨河路排洪渠北21栋139号。1995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贪污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有价证券诈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0月3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013年10月21日何贵友找到我说天津九泰房地产公司急需一笔钱,我当时就去了九泰房地产公司见了该公司的老板,后我当着这个老板的面给张某某打电话问,以我的名字开的4000多万的农行国债收款凭证用了没有。张某某说没有用,我就和张某某说了天津九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用钱的事,张某某说就让他们过来吧。2013年10月23日我自己到的张某某的石家庄的公司在南小街盈伴大厦,我见到张某某后,他说农行国债凭证在吴学梅的手中,还说25号早上吴学梅到后带她和客户一块到晋州。我和吴学梅还有几个人一块到了晋州。我是经朋友认识的张某某,吴学梅是张某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9月中旬我去张某某的公司,张某某告诉我说要一张我的身份证扫描件,我问他干什么用,他说别的公司要借给他们公司4500万,要用我的名字办,准备用这张凭证抵押贷款,事成以后给我一个点的好处,我就同意了。我没有出这四千五百万,我没有能力出,我自己还欠着款呢。

2013年11月8日刘某某供述,2013年10月25日晚上张某某在盈伴大厦415房间告诉我,让我第二天八点半在这个房间等吴学梅,10月25日早晨我就去了盈伴大厦的415房间(张某某租住的房间),等了一会吴学梅就过来了,后来我们就一起去了晋州。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1)我在石家庄市的南小街盈伴大厦A415房间。我认识刘某某,我们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认识吴学梅但是以前我只知道她叫小吴,到公安机关后才知道他叫吴学梅。我和吴学梅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认识王辉、他自称是黑龙江佳木斯人,我和王辉是朋友关系,去年在北京认识的,王辉就住在我租的房子里。2013年10月26日我派王辉来过晋州,2013年月26日下午吴学梅的丈夫和刘某某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出事了,让我来看一下出了什么事,我就派了个车,让王辉坐车到晋州了解情况。吴学梅的丈夫和刘某某的妻子给我打的电话,我没有拿过刘某某的身份证,我没有让刘某某开过一张农业银行的面额五百元的定期存单。我没有交给过吴学梅一张面额四千五百万的农业银行凭证式国债收据凭据。

2)2013年5月份,我通过内蒙的一个朋友认识了刘某某,2013年7月份,刘某某来到石家庄盈伴大厦415房间找我,提出借我点钱,想用这些钱当小费办理一张国债凭证,然后用国债凭证抵押借款。过了两三天我就借给他六万两千元现金,过了20多天,我找到王永振问他能不能办,王永振说可以,但是要50万的费用,办出来的国债凭证可以核行,三天后,王永振把那张署名为刘某某的价值4500万的农行国债凭证在盈伴大厦一个房间给了吴学梅,具体是哪个房间记不清了,是王永振的房间。王永振交给吴学梅国债凭证时我在场。当时刘某某没有在石家庄,所以先把国债凭证交给吴学梅。我们打麻将的时候王永振自己说可以办国债凭证。

3)刘某某在8月份的时候曾经办过一张4900万的国债工商银行的凭证,因为他办这个证向我借款62000元,给我打了借条。后来他说让一个姓耿的帮着办的,办好后他让我看过这个凭条,我因此知道了刘某某能办国债凭证这个事。大概20多天后,山东的一个企业通过吴学梅的朋友找到我说用一笔钱,因为知道刘某某有一个工行的凭证可以质押贷款,想让我联系刘某某,我就给刘某某联系,刘某某说4900万的国债凭证还需要交钱,姓耿的不给办了。这时候在场吃饭的王永振听见了说他认识银行的人,可以办,刘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用他的名字办,因为天津一个公司还用钱,抵押借款后山东和天津的两个公司一起用,山东公司的就同意了,王永振说需要7万元,银行要50万,核行后银行还要十个点。山东的公司出了7万元给王永振。王永振给吴学梅打的条。三天后王永振在我的办公室将4500万的农行国债凭证拿出来,当时在场的有吴学梅和我,还有我公司的裴占元在场。王永振将国债凭证给我看了看,他就给了吴学梅,吴学梅就把7万元的欠条给了王永振,王永振就撕了欠条。王永振说能上网、能过机,在银行网上系统能挂三年。后来刘某某就领着天津的人来了,是我接待的,他们说来石家庄核行,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来晋州了。刘某某到晋州之后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来晋州小额公司贷款。我和刘某某、吴学梅都没有出这4500万元,我当时没有相信这个凭证是真的。刘某某让我帮助他办这个凭证,我觉得他可怜,我没有好处。我没有让刘某某、吴学梅去晋州贷款。

3、吴某某的供述。

2013年10月26日吴学梅的供述,2013年10月24日张某某让我来石家庄,他只是说有事,但具体事没有说。刘某某农行国债凭证贷款,许诺给我好处,但没有说给多少。

2013年10月26日吴学梅的供述,这张4500万的农行国债凭证是张某某给我的,大概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是从石家庄盈伴大厦的一个房间给我的,让我拿着假如有一天去贷款让我也去。这张票是一个叫王永振的人送过来的。这个票据是张某某让我带着到晋州的,他说押出款来后给我点好处,但多少没有讲清楚。

2013年11月6日的吴某某的供述,2013年10月24日张某某通知我来石家庄,用他的手机给我打的电话,张某某说你赶紧过来吧,刘某某明天过来核行。你带着票赶紧过来。那张署名是刘某某的4500万的国债凭证是王永振交给的张某某,张某某立刻就将那张国债凭证交给我保管,后来就一直在我手里。你们查扣的那张署名是刘某某的农行的国债凭证是张某某让王永振办理的。2013年10月25日早晨7点,我在盈伴大厦428房间休息,张某某过来敲门,开门后说刘某某8点在415房间等我,让我赶紧起床,我起床后刘某某在415房间等我。415房间是张某某租住的地方,王永振在张某某租住的房间把农行国债凭证交给张某某的。王辉在我认识张某某的时候就跟着张某某了,他在张某某那就是玩电脑,做饭。

4、证人王辉的证言,一年前在北京认识的张某某,我找我大哥张某某玩来了,我知道他在石家庄干贷款,我给他做饭、买菜、收拾屋子。2013年10月25日23时左右,张某某告诉我说公司的吴姐(吴学梅)在晋州出事了,让我过来问问情况,我就来到了晋州市,我是坐张某某给我找的一辆山东牌照的小轿车来的。

5、证人魏佑全的证言,2013年10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陪他的一个人去晋州接一个人,我就下去了,找到张某某的人后,把我拉到了晋州。

6、证人纪英武的证言、范士伟、董振宗、夏金光、方建、刘海燕、何贵友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到晋州贷款的经过。

7、当场查扣的被告人刘某某、同案犯吴学梅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原件一张。

8、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证明未签发此凭证国债收款凭证冀IXIX01695729的复印件一张。

9、吴学梅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就是给他4500万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人。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就是办理4500万农行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人。

10、到案经过证实证实刘某某、吴学梅被抓获的经过。

11、抓获经过,证实张某某在石家庄市被抓获。

12、张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霍林郭勒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东里庄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张某某2011年涉嫌诈骗罪一事,因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于2011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到期被解除取保候审。

13、前科证明证明张某某1995年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14、前科证明证明刘某某1982年因殴打他人被拘留、1989年因赌博被罚款。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以上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有价证券诈骗罪实例,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类似案件,还需找专业的刑事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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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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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牟取利益,这是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下面小编就以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案件详情

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合谋以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张农业银行4500万的国债凭证用于抵押贷款。2013年10月25日张某某派刘某某、吴学梅(另案处理)携带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后刘某某和吴学梅到晋州市宋英州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宋英州协商将该伪造的国债凭证抵押借款1000万。后宋英州携带该国债凭证去农业银行晋州支行进行核查,发现该国债系伪造,宋英州遂报警。刘某某、吴学梅、张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有价证券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内蒙古霍林格勒市滨河路排洪渠北21栋139号。1995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贪污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有价证券诈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0月31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013年10月21日何贵友找到我说天津九泰房地产公司急需一笔钱,我当时就去了九泰房地产公司见了该公司的老板,后我当着这个老板的面给张某某打电话问,以我的名字开的4000多万的农行国债收款凭证用了没有。张某某说没有用,我就和张某某说了天津九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用钱的事,张某某说就让他们过来吧。2013年10月23日我自己到的张某某的石家庄的公司在南小街盈伴大厦,我见到张某某后,他说农行国债凭证在吴学梅的手中,还说25号早上吴学梅到后带她和客户一块到晋州。我和吴学梅还有几个人一块到了晋州。我是经朋友认识的张某某,吴学梅是张某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9月中旬我去张某某的公司,张某某告诉我说要一张我的身份证扫描件,我问他干什么用,他说别的公司要借给他们公司4500万,要用我的名字办,准备用这张凭证抵押贷款,事成以后给我一个点的好处,我就同意了。我没有出这四千五百万,我没有能力出,我自己还欠着款呢。

2013年11月8日刘某某供述,2013年10月25日晚上张某某在盈伴大厦415房间告诉我,让我第二天八点半在这个房间等吴学梅,10月25日早晨我就去了盈伴大厦的415房间(张某某租住的房间),等了一会吴学梅就过来了,后来我们就一起去了晋州。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1)我在石家庄市的南小街盈伴大厦A415房间。我认识刘某某,我们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认识吴学梅但是以前我只知道她叫小吴,到公安机关后才知道他叫吴学梅。我和吴学梅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认识王辉、他自称是黑龙江佳木斯人,我和王辉是朋友关系,去年在北京认识的,王辉就住在我租的房子里。2013年10月26日我派王辉来过晋州,2013年月26日下午吴学梅的丈夫和刘某某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出事了,让我来看一下出了什么事,我就派了个车,让王辉坐车到晋州了解情况。吴学梅的丈夫和刘某某的妻子给我打的电话,我没有拿过刘某某的身份证,我没有让刘某某开过一张农业银行的面额五百元的定期存单。我没有交给过吴学梅一张面额四千五百万的农业银行凭证式国债收据凭据。

2)2013年5月份,我通过内蒙的一个朋友认识了刘某某,2013年7月份,刘某某来到石家庄盈伴大厦415房间找我,提出借我点钱,想用这些钱当小费办理一张国债凭证,然后用国债凭证抵押借款。过了两三天我就借给他六万两千元现金,过了20多天,我找到王永振问他能不能办,王永振说可以,但是要50万的费用,办出来的国债凭证可以核行,三天后,王永振把那张署名为刘某某的价值4500万的农行国债凭证在盈伴大厦一个房间给了吴学梅,具体是哪个房间记不清了,是王永振的房间。王永振交给吴学梅国债凭证时我在场。当时刘某某没有在石家庄,所以先把国债凭证交给吴学梅。我们打麻将的时候王永振自己说可以办国债凭证。

3)刘某某在8月份的时候曾经办过一张4900万的国债工商银行的凭证,因为他办这个证向我借款62000元,给我打了借条。后来他说让一个姓耿的帮着办的,办好后他让我看过这个凭条,我因此知道了刘某某能办国债凭证这个事。大概20多天后,山东的一个企业通过吴学梅的朋友找到我说用一笔钱,因为知道刘某某有一个工行的凭证可以质押贷款,想让我联系刘某某,我就给刘某某联系,刘某某说4900万的国债凭证还需要交钱,姓耿的不给办了。这时候在场吃饭的王永振听见了说他认识银行的人,可以办,刘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用他的名字办,因为天津一个公司还用钱,抵押借款后山东和天津的两个公司一起用,山东公司的就同意了,王永振说需要7万元,银行要50万,核行后银行还要十个点。山东的公司出了7万元给王永振。王永振给吴学梅打的条。三天后王永振在我的办公室将4500万的农行国债凭证拿出来,当时在场的有吴学梅和我,还有我公司的裴占元在场。王永振将国债凭证给我看了看,他就给了吴学梅,吴学梅就把7万元的欠条给了王永振,王永振就撕了欠条。王永振说能上网、能过机,在银行网上系统能挂三年。后来刘某某就领着天津的人来了,是我接待的,他们说来石家庄核行,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来晋州了。刘某某到晋州之后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来晋州小额公司贷款。我和刘某某、吴学梅都没有出这4500万元,我当时没有相信这个凭证是真的。刘某某让我帮助他办这个凭证,我觉得他可怜,我没有好处。我没有让刘某某、吴学梅去晋州贷款。

3、吴某某的供述。

2013年10月26日吴学梅的供述,2013年10月24日张某某让我来石家庄,他只是说有事,但具体事没有说。刘某某农行国债凭证贷款,许诺给我好处,但没有说给多少。

2013年10月26日吴学梅的供述,这张4500万的农行国债凭证是张某某给我的,大概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是从石家庄盈伴大厦的一个房间给我的,让我拿着假如有一天去贷款让我也去。这张票是一个叫王永振的人送过来的。这个票据是张某某让我带着到晋州的,他说押出款来后给我点好处,但多少没有讲清楚。

2013年11月6日的吴某某的供述,2013年10月24日张某某通知我来石家庄,用他的手机给我打的电话,张某某说你赶紧过来吧,刘某某明天过来核行。你带着票赶紧过来。那张署名是刘某某的4500万的国债凭证是王永振交给的张某某,张某某立刻就将那张国债凭证交给我保管,后来就一直在我手里。你们查扣的那张署名是刘某某的农行的国债凭证是张某某让王永振办理的。2013年10月25日早晨7点,我在盈伴大厦428房间休息,张某某过来敲门,开门后说刘某某8点在415房间等我,让我赶紧起床,我起床后刘某某在415房间等我。415房间是张某某租住的地方,王永振在张某某租住的房间把农行国债凭证交给张某某的。王辉在我认识张某某的时候就跟着张某某了,他在张某某那就是玩电脑,做饭。

4、证人王辉的证言,一年前在北京认识的张某某,我找我大哥张某某玩来了,我知道他在石家庄干贷款,我给他做饭、买菜、收拾屋子。2013年10月25日23时左右,张某某告诉我说公司的吴姐(吴学梅)在晋州出事了,让我过来问问情况,我就来到了晋州市,我是坐张某某给我找的一辆山东牌照的小轿车来的。

5、证人魏佑全的证言,2013年10月25日晚上7点左右,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陪他的一个人去晋州接一个人,我就下去了,找到张某某的人后,把我拉到了晋州。

6、证人纪英武的证言、范士伟、董振宗、夏金光、方建、刘海燕、何贵友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到晋州贷款的经过。

7、当场查扣的被告人刘某某、同案犯吴学梅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原件一张。

8、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证明未签发此凭证国债收款凭证冀IXIX01695729的复印件一张。

9、吴学梅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就是给他4500万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人。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就是办理4500万农行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人。

10、到案经过证实证实刘某某、吴学梅被抓获的经过。

11、抓获经过,证实张某某在石家庄市被抓获。

12、张某某的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霍林郭勒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东里庄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张某某2011年涉嫌诈骗罪一事,因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于2011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到期被解除取保候审。

13、前科证明证明张某某1995年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14、前科证明证明刘某某1982年因殴打他人被拘留、1989年因赌博被罚款。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足以认定。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以上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有价证券诈骗罪实例,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类似案件,还需找专业的刑事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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