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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立案数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3-19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作了如下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立案数额是多少?作出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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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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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作了如下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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