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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公平竞争行为规范》2014(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销售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基金销售合法、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应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体系、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应将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基金销售活动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基金销售活动管理制度,对销售活动的申请、批准、组织实施和档案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对基金销售活动制定严格的费用开支和报销财务制度,进行销售费用预算管理,对销售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实质性审核,如实记账,确保账实相符,保证会计核算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业务活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避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费用之外另行、变相或暗中支付其他费用、实物或其他利益。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应具有实质性内容,能真正服务于基金销售。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机构中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本机构中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基金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规允许之外的费用、实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活动应建立档案资料保存制度,为内外部合规检查提供备查材料。对总体销售活动策略、活动计划、活动内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内容和其他销售活动相关内容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妥善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本机构基金销售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规定予以纠正、责任认定和处理,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相关机构、个人发现行业中其他机构违反本规范的,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十二条   协会对于基金销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监察,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对相关机构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档案;

(二)对分管销售业务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执业证书等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档案。

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活动,应当在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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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应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体系、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应将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基金销售活动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基金销售活动管理制度,对销售活动的申请、批准、组织实施和档案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对基金销售活动制定严格的费用开支和报销财务制度,进行销售费用预算管理,对销售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实质性审核,如实记账,确保账实相符,保证会计核算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业务活动。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避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销售费用之外另行、变相或暗中支付其他费用、实物或其他利益。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应具有实质性内容,能真正服务于基金销售。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本机构中基金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本机构中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基金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规允许之外的费用、实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活动应建立档案资料保存制度,为内外部合规检查提供备查材料。对总体销售活动策略、活动计划、活动内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内容和其他销售活动相关内容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妥善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本机构基金销售活动中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规定予以纠正、责任认定和处理,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相关机构、个人发现行业中其他机构违反本规范的,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十二条   协会对于基金销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监察,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对相关机构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档案;

(二)对分管销售业务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执业证书等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档案。

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活动,应当在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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