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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指引(试行)》2015(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7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提高参与人交易效率,加强业务风险管理,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参与人授信管理是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参与人授信额度进行核定、管理以及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使用授信额度等相关活动。

  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额度为参与人股权信用额度与非股权信用额度之和。其中,股权信用额度以参与人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为基础进行计算,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执行。

  第三条【额度计算】报价系统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以参与人核心净资产为基础,结合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开展情况调整计算。

  报价系统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参与人核心净资产*30%*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

  第四条【核心净资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参与人,按照其监管机构要求计算的净资本或实际资本作为参与人的核心净资产。

  对于其他类别的参与人,中证报价按照参与人净资产扣除各类资产风险调整计算得出参与人核心净资产。

  第五条【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中证报价根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规模、挂牌转让产品情况、推荐产品情况、自营交易规模、代理交易规模、衍生品交易规模、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规模、产品收益实现度、业务履约情况等确定业务修正系数。

  参与人每年的业务修正系数为当年各单项指标对应修正系数的平均数。

  参与人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按照最近三年各年度业务情况加权计算,其中,最近一年、最近第二年及最近第三年的权重分别为1/2、1/3、1/6;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不足三年的,按照最近两年各年度业务情况加权计算,其中,最近一年和最近第二年的权重分别为2/3与1/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不足两年的,按照申请当年的业务情况计算。

  第六条【授信额度申请】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与人授信额度申请书;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

  (四)中证报价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与人如果无法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的单项指标取值应当与提供的财务报告数据一致。

  中证报价在收到参与人申请及齐备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与人授信额度计算与审核,并将授信额度结果书面告知参与人。

  第七条【额度有效期】参与人授信额度自参与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额度到期后,参与人拟继续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第六条相关规定,向中证报价重新提交额度申请。

  第八条【额度强制调整】额度有效期内,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告。中证报价根据本指引对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一)参与人核心净资产下降幅度超过10%(含);

  (二)参与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三)参与人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额度自愿调整】参与人认为核心净资产、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自身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的,可向中证报价申请重新为其核定非股权信用额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授信额度应用】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使用授信额度:

  (一)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需缴纳保证金的,可用其授信额度冲抵保证金;

  (二)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创设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要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以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免除评级与增信;

  (三)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推荐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要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以在该参与人授信额度的两倍范围内免除评级与增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或者提交业务申请时注明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合并计算与滚动调整】参与人将授信额度用于不同业务的,相关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应当合并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参与人授信额度上限。

  使用授信额度的业务了结或兑付后,该业务原占用的额度可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额度取消】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可以取消参与人已获得的授信额度:

  (一)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出现违约情形的;

  (二)参与人被中证报价暂停或终止参与人权限,或者被取消参与人资格的。

  (三)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人可以自上述情形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相关规定,重新向中证报价申请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保证金动态覆盖】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使用授信额度抵扣保证金的,参与人因授信额度调整导致保证金不足的,应按照保证金缴纳规则及时补缴保证金。

  第十四条【参数调整】中证报价可以根据报价系统运行情况对参与人授信额度计算相关的系数、折算比例、倍数等进行调整,并向参与人公布。

  第十五条【股东参与人特殊规定】参与人是中证报价股东的,计算股东参与人核心净资产时,其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全额扣除,并按《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计算股权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人授信管理】非报价系统参与人的企业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的,参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授信管理。

  报价系统发行人授信额度=参与人核心净资产*20%*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 其中,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根据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规模、挂牌转让产品情况、产品收益实现度及业务履约情况等确定。

  第十七条【参与人责任】参与人应当确保提交的额度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效。

  参与人为获取信用额度,伪造、变造财务数据,或存在故意隐瞒等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拒绝为其核定授信额度或取消已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并将相关违规情形计入报价系统参与人诚信档案中。

  第十八条【责任免除】参与人使用授信额度以冲抵报价系统要求的保证金或豁免报价系统要求的增信或评级的,不代表中证报价为该产品或业务提供增信。

  第十九条【解释与发布】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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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提高参与人交易效率,加强业务风险管理,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管理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参与人授信管理是指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参与人授信额度进行核定、管理以及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使用授信额度等相关活动。

  报价系统参与人授信额度为参与人股权信用额度与非股权信用额度之和。其中,股权信用额度以参与人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为基础进行计算,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执行。

  第三条【额度计算】报价系统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以参与人核心净资产为基础,结合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开展情况调整计算。

  报价系统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参与人核心净资产*30%*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

  第四条【核心净资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参与人,按照其监管机构要求计算的净资本或实际资本作为参与人的核心净资产。

  对于其他类别的参与人,中证报价按照参与人净资产扣除各类资产风险调整计算得出参与人核心净资产。

  第五条【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中证报价根据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规模、挂牌转让产品情况、推荐产品情况、自营交易规模、代理交易规模、衍生品交易规模、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规模、产品收益实现度、业务履约情况等确定业务修正系数。

  参与人每年的业务修正系数为当年各单项指标对应修正系数的平均数。

  参与人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按照最近三年各年度业务情况加权计算,其中,最近一年、最近第二年及最近第三年的权重分别为1/2、1/3、1/6;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不足三年的,按照最近两年各年度业务情况加权计算,其中,最近一年和最近第二年的权重分别为2/3与1/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不足两年的,按照申请当年的业务情况计算。

  第六条【授信额度申请】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与人授信额度申请书;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

  (四)中证报价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与人如果无法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参与人核心净资产计算表的单项指标取值应当与提供的财务报告数据一致。

  中证报价在收到参与人申请及齐备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与人授信额度计算与审核,并将授信额度结果书面告知参与人。

  第七条【额度有效期】参与人授信额度自参与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额度到期后,参与人拟继续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第六条相关规定,向中证报价重新提交额度申请。

  第八条【额度强制调整】额度有效期内,参与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证报价报告。中证报价根据本指引对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一)参与人核心净资产下降幅度超过10%(含);

  (二)参与人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三)参与人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额度自愿调整】参与人认为核心净资产、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自身参与人非股权信用额度的,可向中证报价申请重新为其核定非股权信用额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授信额度应用】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使用授信额度:

  (一)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需缴纳保证金的,可用其授信额度冲抵保证金;

  (二)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创设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要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以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免除评级与增信;

  (三)参与人在报价系统推荐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要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可以在该参与人授信额度的两倍范围内免除评级与增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使用授信额度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或者提交业务申请时注明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合并计算与滚动调整】参与人将授信额度用于不同业务的,相关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应当合并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参与人授信额度上限。

  使用授信额度的业务了结或兑付后,该业务原占用的额度可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额度取消】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证报价可以取消参与人已获得的授信额度:

  (一)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出现违约情形的;

  (二)参与人被中证报价暂停或终止参与人权限,或者被取消参与人资格的。

  (三)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与人可以自上述情形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依据本指引第六条相关规定,重新向中证报价申请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保证金动态覆盖】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使用授信额度抵扣保证金的,参与人因授信额度调整导致保证金不足的,应按照保证金缴纳规则及时补缴保证金。

  第十四条【参数调整】中证报价可以根据报价系统运行情况对参与人授信额度计算相关的系数、折算比例、倍数等进行调整,并向参与人公布。

  第十五条【股东参与人特殊规定】参与人是中证报价股东的,计算股东参与人核心净资产时,其持有的中证报价股权全额扣除,并按《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计算股权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企业发行人授信管理】非报价系统参与人的企业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的,参照本指引的规定进行授信管理。

  报价系统发行人授信额度=参与人核心净资产*20%*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 其中,报价系统业务修正系数根据发行人在报价系统发行产品规模、挂牌转让产品情况、产品收益实现度及业务履约情况等确定。

  第十七条【参与人责任】参与人应当确保提交的额度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有效。

  参与人为获取信用额度,伪造、变造财务数据,或存在故意隐瞒等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拒绝为其核定授信额度或取消已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并将相关违规情形计入报价系统参与人诚信档案中。

  第十八条【责任免除】参与人使用授信额度以冲抵报价系统要求的保证金或豁免报价系统要求的增信或评级的,不代表中证报价为该产品或业务提供增信。

  第十九条【解释与发布】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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