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07-06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用毒品互相交易(以货易货),交易完成后,毒品均用于自行吸食,是否认定为贩卖毒品?
解答:
从文义理解,贩卖一般具有牟利性质,所以用毒品易货以及用毒品支付劳务和偿还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利用毒品牟利的贩卖行为。
对于互换毒品行为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如果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互易手中毒品,能通过互易行为获取经济利益,本质上与为贩卖而购买毒品无异,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
第二,如果行为人以吸食为目的而互换毒品,则需要具体分析互易行为中是否存在变相加价可能,如果很难认定其中具有牟利性质,那这种行为充其量只是导致毒品的非法流通,由于我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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