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21-07-14
单位对于公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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